【文件解读】《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立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12-11 15:33 字号:

2021年1210日,淮北市人民政府印发《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立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淮政〔2021〕3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是我市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具体举措,与省市政策步调一致,对我市行政立法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2017年,国务院修订了《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为新时期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供了根本遵循。2020年10月23日,省政府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立法的意见》(皖政〔2020〕43号),明确提出新时期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重要举措。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实施意见》。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出台《实施意见》主要意义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新时期立法工作的部署,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行政立法工作,补弥我市立法体制机制方面的不足,有利于规范和提高我市行政立法工作水平更好发挥立法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根据市政府领导指示的要求,2021年开始,开展《实施方案》起草工作司法局组织人员认真学习《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立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立法权限和立法工作实际,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行政立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严格按照征求意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合法性审等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反复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此送审稿,2021年1130日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目标

《实施意见》的主要目标是始终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从立法计划到备案、实施全流程规范立法工作,补齐制度短板,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以良法促进善治、保障发展。

五、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四个部分十九条;分别从“牢牢把握立法工作原则“不断推进立法科学化”有序推进立法民主切实加强组织保障四个方面提出具体措施。

(一)牢牢把握立法工作原则。包括坚定立法政治方向、统筹立法研究规划、提高立法质量等内容。

(二)不断推进立法科学化。包括科学编制立法计划、健全起草工作机制、坚持全面审查把关、加强立法工作协调、实行集体审议决定、及时公开发布宣传、依法及时报送备案等内容。

(三)有序推进立法民主化。包括广泛征集行政立法项目落实公开征求意见机制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坚持政府规章清理制度等内容。

(四)切实加强组织保障。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和保障、加强立法队伍建设、强化立法工作责任。

六、创新举措

)在立法政治方向上,及时吸收了《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关于立法和地方立法的要求提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立法为民;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等

)在立法研究规划上,结合我市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如强调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地方立法权限;和淮海经济区立法工作协同;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等。

(三)在立法工作质量上,进一步要求各部门对立法建议项目的有关基础情况进行充分调研,提高立法质量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从源头上把好立项关,切实避免越权立法、重复立法、盲目立法

(四)在立法规范操作上,及时公开发布宣传部分增加“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依法及时报送备案部分增加“主动、自觉接受监督”,“注重立法工作协调”部分增加“将分歧意见报市政府协调决定”内容等。

)在立法审查把关上,增加“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治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等内容,以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

(六)在立法闭环管理上,增加“坚持政府规章清理制度”一节。要求规章施行后,实施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对规章的实施效果、社会认可度以及是否适应改革要求等内容进行评估,提出继续执行、修改、废止的意见”等

七、保障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研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把握立法工作方向,加强立法机构建设。注重发挥司法行政部门在行政立法中的协调和审核把关作用。

(二)加强立法队伍建设。司法行政部门要按照推动立法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要求,推进立法专业人才培养和储备。

(三)健全立法工作责任制。起草部门要明确立法草案起草机构、人员和任务,严格落实立法计划。立法计划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年度考核。

(四)强化督促落实。市政府要把政府立法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抓好落实,做到年初有分工、年末有考核。

市司法局将认真履行《实施意见》规定的责任,抓好组织协调,统筹推进、督促指导有关单位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研究协调解决共性问题,及时将工作中遇到的重要事项向市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汇报。

八、咨询科室及方式

司法局立法科   0561-31986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