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淮北市“一杯茶”调解品牌使用和保护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6-09-30 16:43 字号: 大 中 小

为规范和加强“一杯茶”调解品牌的使用、管理和保护,进一步促进“一杯茶调解法”的推广使用,维护品牌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确保品牌使用的规范性、统一性与文化传承性,打造具有淮北特色的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品牌,推进我市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按照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安徽省人民调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局起草了《淮北市“一杯茶”调解品牌使用和保护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根据《淮北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有关规定,现将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具体安排如下:

一、征求意见期限

2026年9月30日至2026年10月30日。

二、意见提交方式

(一)传真:0561-3051010(首页请注明“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暂行办法建议”字样);

(二)书面邮寄:淮北市花园路5号淮北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邮编:235000(来信请在信封上注明“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暂行办法建议”字样);

联系人:李蕙瑜;联系方式:0561-3896022。  

 

 

                           

淮北市司法局          

  2026年9月30日     



淮北市“一杯茶”调解品牌使用和保护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背景依据及起草过程

淮北市“一杯茶”调解品牌根植于临涣古镇600多年茶文化,传承“有理进茶馆说”的民俗传统,是2012年以来经实践提炼形成的特色基层调解模式,是淮北基层治理的鲜明名片。但近年来在品牌权属、宣传口径、应用场景、视觉标识等方面出现不规范、不统一现象,为守护本土文化与治理智慧,破解品牌发展困境,强化基层治理效能,防范品牌侵权、维护公信力,亟需通过立法进行规范。2026年6月17日,《淮北市“一杯茶”调解品牌使用和保护管理办法》纳入市政府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实施类项目;2026年7月24日,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用好“六尺巷工作法”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效能的决定》要求:“加强对‘六尺巷工作法’以及实践中探索形成的‘作退一步想工作法’‘一杯茶调解法’等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经验的总结提炼,打造具有安徽特色的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品牌。”据此,我局起草了《淮北市“一杯茶”调解品牌使用和保护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淮北市“一杯茶”调解品牌使用和保护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共二十条。

第一条至第四条为总则部分,规定了办法的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工作制度和市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第五条至第八条为品牌建设部分,规定了“一杯茶”调解品牌的品牌属性、建设要求、品牌名称和品牌标识。

第九条至第十二条为品牌使用部分,规定了“一杯茶”调解品牌的品牌使用申请条件和程序,以及调解员的管理和培训。

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品牌保护部分,规定了“一杯茶”调解品牌的保护清单、禁止性行为、撤销情形和宣传推广等工作。

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为附则部分,规定了有关责任追究制度和办法的施行日期。

三、有关程序履行情况

前期,《淮北市“一杯茶”调解品牌使用和保护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县(区)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等42家单位意见,其中,41家单位无意见,1家单位提出意见建议1条(该条意见不符合省人大常委会决定规定,不予采纳)。



淮北市“一杯茶”调解品牌使用和保护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规范和加强“一杯茶”调解品牌的使用、管理和保护,进一步促进“一杯茶调解法”的推广使用,打造具有淮北特色的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品牌,推进淮北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安徽省人民调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杯茶”调解品牌的标识使用、阵地建设、品牌保护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定义条款)本办法所称“一杯茶”调解品牌,是指发端于濉溪县临涣镇茶馆文化,以“茶”民意,“馆”民忧为宗旨,以“以茶暖人心、以茶说人生、以茶述纷争、以茶找支点、以茶拆面子、以茶置梯子、以茶达协议”为核心内容的基层调解公共服务品牌。

品牌载体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室、说事点等纠纷化解平台,以及“一杯茶”调解标识、名称、课件、案例库等无形资产。

第四条 (部门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一杯茶”调解品牌建设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为品牌管理、宣传审核、培训认证、维权保护等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技术保障。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一杯茶”调解品牌的使用和保护工作,指导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开展本辖区品牌阵地的审核、日常管理与人员培训,协调受理品牌侵权投诉与纠纷。

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旅游体育、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一杯茶”调解品牌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品牌属性)“一杯茶”调解品牌属于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未经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品牌名称、标识用于商业经营、招商引资承诺或无关活动,不得损害品牌公益属性。

第六条 (品牌建设)本市鼓励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在调解、纠纷化解及相关工作中使用“一杯茶”调解品牌,开展品牌阵地建设。

支持党委、人大、政协、妇联、工会、工商联等单位,在开展基层治理、联系群众、化解纠纷、推动协商民主等涉及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及相关工作中使用“一杯茶”调解品牌。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在其内部矛盾调处或公益性纠纷化解活动中借鉴品牌理念和方法。

第七条 (品牌名称)“一杯茶”调解品牌阵地应当使用统一的名称。名称一般为“调解委员会或团体名称+‘一杯茶’调解工作室”或者“调解员、仲裁员个人姓名或者个人其他称谓+‘一杯茶’调解工作室”。

第八条 (品牌标识)“一杯茶”调解品牌阵地应当使用统一的标识。标识应当体现“一杯茶”调解品牌核心、理念以及其他能够体现本市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经验的必要要素。

标识的式样、使用规范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另行公布。

第九条 (申请条件)申请使用“一杯茶”调解品牌名称或标识的阵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托人民调解组织、综治中心、信访接待场所、公共法律服务站(室)等合法平台依法设立;

(二)有满足调解工作的场所;

(三)至少具有一名经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培训合格的调解员;

(四)保证阵地履行调解职能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程序)“一杯茶”调解品牌按照下列程序申请使用:

(一)书面向县(区)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区)司法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实地核验;

(三)经核验后符合品牌使用条件的,县(区)司法行政部门于3个工作日内向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调解员)“一杯茶”调解品牌调解员的选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一杯茶”调解品牌调解员开展调解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合法、中立、无偿原则,不得偏袒一方当事人、侮辱当事人,不得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专题培训)各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一杯茶”调解品牌调解员名册,定期开展七步法、心理疏导、农村土地承包、婚姻家庭等专题培训。

第十三条 (保护清单)市司法行政部门建立“一杯茶”调解品牌保护清单,包括:

(一)品牌名称、标识;

(二)七步工作法表述文本、标准课件、典型调解案例;

(三)临涣茶馆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创始性载体名称;

(四)其他依法需要保护的内容。

第十四条 (禁止性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未经备案擅自使用“一杯茶”调解品牌名称、标识,或者使用其他易致混淆的名称、标识;

(二)未经授权擅自将“一杯茶”调解品牌名称、标识用于任何形式的商业广告、产品包装、商标注册或者直接、间接的营利性活动;

(三)篡改“一杯茶”调解法核心表述实施收费培训、网络带货等行为;

(四)以任何形式转让、出借、出租、抵押或允许第三方使用其获得的品牌授权资质;

(五)冒用“一杯茶”调解品牌阵地或者调解员名义承接有偿服务;

(六)从事其他可能损害品牌声誉、公信力或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五条 (撤销情形)品牌阵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备案机关撤销命名、收回标识:

(一)连续一年未开展工作;

(二)违规收费或者强制调解;

(三)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或者泄密事件;

(四)擅自转让品牌使用权;

(五)丧失使用“一杯茶”调解品牌名称或标识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宣传推广)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一杯茶”调解品牌的宣传推广,总结提炼“一杯茶调解法”在基层社会治理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产生的经验。

支持开展“一杯茶调解法”理论研究和交流,将“一杯茶调解法”纳入国家工作人员、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内容。

第十七条 (鼓励社会参与)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捐赠、志愿服务等形式广泛参与参与“一杯茶”调解品牌建设。

第十八条 (品牌评估)市司法行政部门每两年组织一次“一杯茶”调解品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一杯茶”调解品牌管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品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生效日期)本办法自2026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