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量权基准】淮北市司法局关于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情况的说明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相关规定,对同一行政执法事项,上级行政机关已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下级行政机关原则上直接适用。本局司法行政执法事项统一执行省司法厅发布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不再另行制定市级裁量权基准,严格依照上级基准规范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相关规定,对同一行政执法事项,上级行政机关已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下级行政机关原则上直接适用。本局司法行政执法事项统一执行省司法厅发布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不再另行制定市级裁量权基准,严格依照上级基准规范开展行政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