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淮北市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10-11 10:41 字号:

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推进立法精细化,拓展人民群众和社会组织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安徽省司法厅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淮北实际,淮北市司法局草拟了淮北市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具体安排如下:

一、征求意见期限

2025年10月11日至2025年11月10日

二、意见提交方式

可以在右侧征集渠道中留下您宝贵的意见或建议。

 

 

 

                               淮北市司法局    

2025年10月11日   

 

 

                          


淮北市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推进立法精细化,拓展人民群众和社会组织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安徽省司法厅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的选定、参与政府立法及有关服务协调、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是市人民政府在基层建立的协助收集立法工作有关信息的固定联系单位,作为基层群众和社会组织直接参与立法活动的重要载体和立法机构深入基层直接了解群众意见的经常性平台。

本规定所称政府立法,包括市人民政府规章立项计划的编制、市人民政府规章的起草审查以及参与地方性法规制定等立法活动。

第三条 司法局立法与合法性审查科负责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的遴选确定、组织协调、培训指导、服务管理等日常工作。

市司法局有关科室、各县(区)司法局以市县(区)联动的方式,共同做好立法联系点的建设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 确定立法联系点应当坚持贴近基层、广泛覆盖、科学统筹、注重实效的原则,体现代表性、多样性。

  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三)熟悉社情、民情,密切联系群众;

(四)积极参与各项立法工作;

(五)在地域、行业等方面具有代表性和基层性;

(六)有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能够及时组织开展立法草案征求意见活动、安排人员参加相关立法调研活动;

(七)履行工作职责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主要在以下范围选取:

(一)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基层派出机构;

(二)企业及其他事业单位;

(三)行业协会、商会、学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

(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五)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

(六)其他基层组织。

 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按照以下工作程序确定:

(一)市司法局发布公告征集各方面有关设立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的意向信息;

(二)商请市直部门和县(区)司法局推荐;

(三)接受基层单位自荐;

(四)立法与合法性审查科按照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的代表性、多样性和工作可行性等方面对报名名单进行综合衡量,兼顾行业和地域因素,与拟选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充分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向;

(三)立法与合法性审查科拟定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建议名单,按程序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四)市司法局公布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名单。

市司法局立法与合法性审查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上述程序提出调整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的建议,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并重新公布。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的设立由县(区)司法局推荐;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法律服务机构、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团体等组织可以经政府有关部门指定机构推荐或者自荐为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备选单位。

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加挂淮北市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牌匾。

 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每批期限为3年,市司法局3年组织一次复核更新工作;符合条件和工作需要的,可以连续作为立法联系点

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在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公示

第十条  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确定1名负责人和1名联系人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并在本单位办公场所内公示,方便人民群众知悉并参与立法工作。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调整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应当在调整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告知市司法局

(二)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应当结合实际,积极发挥作用,鼓励吸收一批有一定法律基础知识、有实践工作经验、热心立法工作的人员参与立法工作,形成稳定有效的工作机制。

(三)在本地、本单位办公场所内公示联系方式,方便公众知悉和参与立法工作,做好群众提出的立法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四)建立相关资料台账,保存好相关工作档案。

基层立法联系点收到相关立法事项函件后,应当认真办理,按时反馈;对有保密要求的文件,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第十 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实行动态管理,在期满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司法局进行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一)不能履行或者未按要求履行工作职责的;

(二)不能适应和履行工作职责,主动申请调整的;

(三)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各有关单位认为基层联系点不能较好履职的,可以建议撤换联系点。

市司法局可以根据立法工作需要,按程序增选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

第十 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通过以下方式参与政府立法活动

(一)收集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立法建议和要求;

(二)提出并收集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对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或者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三)配合做好立法考察、调研,参加并协助组织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参加政府立法工作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活动,协助就地召开座谈会

(四)参与政府规章实施情况评估,收集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五)应邀参加立法工作会议以及政府立法调研和课题研究;

(六)协助开展法治宣传活动,探索法治宣传有效途径、方式,增强法治宣传实效性;

(七)及时反映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对立法工作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八)参与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 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要充分发挥基层优势,采取调查研究、座谈讨论、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收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同时注重反馈意见的针对性、可行性,不断提高反馈意见质量

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相关工作动态。

鼓励基层联系点就本规定第十二条的内容开展独立调研,向市司法局提交调研报告。

第十 市司法局立法与合法性审查科作为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主管科室,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在拟定立法计划项目、开展立法评估及立法项目起草审查工作中,征求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意见;

(二)通过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定期与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开展工作交流;

(三)利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途径积极介绍推广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经验、探讨工作方法;

(四)定期对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指导,提供相关法规规章汇编及学习资料;

(五)必要时组织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调研考察,组织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之间开展工作交流听取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的意见建议;

(六)收回被撤销联系点的“淮北市政府理发基层联系点”牌匾

(七)建立信息交流工作平台,畅通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信息反馈渠道,提高立法工作效率。

第十 市政府有关部门需要通过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开展相关立法工作的,应当书面告知市司法局,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提前与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就工作事项与内容进行沟通协商;

(二)提前30日将法规规章草案文本、调研提纲等资料提供给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

(三)提前将工作事项和时间、人员、场地等要求书面告知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

(四)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与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工作开展情况;

(五)为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协助。

第十 市政府各部门应当重视基层联系点提出的意见建议,在有关立法调研和课题研究报告、评估报告、审议意见、法规规章草案说明或者法规规章草案修改情况说明中予以反映。

第十 市司法局负责建立基层联系点信息交流工作平台为市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市司法局适时对立法联系点工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

第十 市政府有关部门起草、制定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通过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收集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意见和建议的,适用本规定。

十九 本规定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