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司法局2025年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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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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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给付 |
法律援助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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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三号)第四十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料或者要求自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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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市司法局公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决定环节责任:市司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3.指派环节责任:市司法局根据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及时制发法律援助案件指派通知书,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4.监管环节责任:市司法局跟踪监督案件办理情况,评定案件办理质量,调查处理受援人的投诉。 5.事后责任:市司法局结案归档、发放办案补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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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市司法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法律摆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摆助的。 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3.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4.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5.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案件的。 6.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7.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延期或者终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 8.索取、收受受援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9.贪污、挪用法律摇助经费的。 10.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11.因监管不力或急于履行职责告成当事人财产损失或纠纷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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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2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