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司法局2023年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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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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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公证机构设立、变更登记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的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2、《安徽省公证条例》第八条:公证机构的设立、变更,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批准设立或者变更公证机构时予以核定。 3、《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十六条:“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的,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
1受理环节责任:市司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市司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审核意见。 3转报环节责任:市司法局向省司法厅转报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 4.通知环节责任:市司法局通知申请人领取准予设立或变更的书面决定、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5事后监督责任:市司法局对公证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市司法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设立或变更决定的。 3.未严格审查申请材料造成纠纷的。 4.因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造成国家或当事人财产重大损失的。 5擅自增设、变更登记程序或条件的。 6市司法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员机构设立申请审查、对公证机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员依法执业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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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 |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41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秩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试纪律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司法部负责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的指导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考试违纪行为的具体处理。监考人员根据本办法规定对有关违纪行为进行现场处理,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第四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
监考人员在考试期间发现应试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纪行为的,在依照本办法实施现场处理措施的同时,可以对违纪人员作弊的工具、材料及试卷、答卷和相关视频录像等证据材料采取必要的登记保存措施,并在七个工作日内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保存的物品或材料作出处理。 违纪事实、情节及现场处理情况应当在违纪行为处理报告单上作出记录,由二名监考人员或者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考试结束后,经考点总监考审查确认后报送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违纪行为处理报告单上签署意见。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纪记录的内容,对保存的考生物品应当填写保存清单,并由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
非考试期间发现相关违纪线索的,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成不少于二人的调查组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由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直接调查取证。调查人员应当对有关事实情况进行了解核实。 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当依据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形成调查报告,报本级司法行政机关。需要由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处理的,应当及时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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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公证员免职报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四条:“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免职:(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四)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六条:“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自确定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直接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提请免职,应当提交公证员免职报审表和符合法定免职事由的相关证明材料。司法部应当自收到提请免职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制作并下达公证员免职决定。” |
1.受理环节责任:市司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市司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审核意见。 3.转报环节责任:市司法局向省司法厅转报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 4.通知环节责任:市司法局通知申请人领取公证员免职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市司法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初审转报的。 3未严格审查申请材料造成纠纷的。 4因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造成国家或当事人财产重大损失的。 5.擅自增设、变更申报程序或条件的。 6.市司法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员免职审核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员依法执业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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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主席令76号、2017年颁布)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2.《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司法部令第121号)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在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年度检查考核材料的同时,应当将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意见报所在地市级律师协会进行审查,由其确定考核结果。律师协会应当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按规定时间报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辖区内(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于每年完成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后,应当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证书相应栏目内填写考核年度、考核结果、考核(备案)机关、考核(备案)日期;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环节责任:对考核结果材料进行审查。 3.备案环节责任: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实行备案监督。 4.监管环节责任: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的日常监管管理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市司法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备案不予备案的。 2在实施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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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 |
1.《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司法部令第121号)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在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年度检查考核材料的同时,应当将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意见报所在地市级律师协会进行审查,由其确定考核结果。律师协会应当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按规定时间报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辖区内(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于每年完成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后,应当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证书相应栏目内填写考核年度、考核结果、考核(备案)机关、考核(备案)日期;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的执业情况报告和考核等次评定意见以及律师事务所报送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同时对市级律师协会报备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备案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结果,为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审查发现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以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初审意见、律师协会对律师的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重新进行审查。对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应当征求市级律师协会意见。 4、送达阶段责任:律师事务所的考核等次评定后,将考核结果在本地律师工作管理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律师事务所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考核机关申请复查。考核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年度考核结束后,将年度检查考核情况总结及考核结果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年度检查考核依据的; 2、擅自改变年度检查考核范围内容的; 3、违反法定的程序的; 4、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正确行使权力,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在年度检查考核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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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对申请人不服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的异议审查 |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
1受理环节责任:对异议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查环节责任: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正当性进行适当审查; 3.决定环节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审查决定,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4.执行环节责任:督促法律援助机构落实审查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受理审查的异议申请而不受理的。 2在审查工作中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在审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违反工作纪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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