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办事指南(2023年版)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4-28 10:24 字号:

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许可(含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及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第十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二、承办机构

淮北市司法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4.品行良好;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未受过刑事处罚,但过失犯罪除外;

7.未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8.须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并且所在单位同意其从事兼职律师执业。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项目单位需在安徽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平台进行实名注册并申报该项目;

2.受理:政府投资项目需提供相关材料(申请、项目建议书);企业备案无需纸质材料;

3.审查:在省监管平台对单位进行信用查询后,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进行审查;

4.审批:根据审查人提供的项目审查结果,进行全面核对,核查手续是否齐全、审批要件是否准确、批复文件是否符合要求后,作出是否批准申请的决定并签署意见;

5.办结:  形成正式批文,加盖公章后送至项目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0561-3022539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五十一条:“国家对初任法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五十四条:“国家对初任检察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第四十五条:“……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八条:“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十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二、承办机构
淮北市司法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0号《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二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和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项目单位需在安徽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平台进行实名注册并申报该项目;

2.受理:政府投资项目需提供相关材料(申请、项目建议书);企业备案无需纸质材料;

3.审查:在省监管平台对单位进行信用查询后,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进行审查;

4.审批:根据审查人提供的项目审查结果,进行全面核对,核查手续是否齐全、审批要件是否准确、批复文件是否符合要求后,作出是否批准申请的决定并签署意见;

5.办结:  形成正式批文,加盖公章后送至项目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0561-3022612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一、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实施机关: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10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二、承办机构

淮北市司法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 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条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学历证书和考试合格证明,或者第七条规定的资格证书;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执业核准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十二条 执业核准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作出准予执业核准或者不准予执业核准的书面决定。不准予执业核准的,应当在决定中说明理由。 对准予执业核准的申请人,由执业核准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申请人对不准予执业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执业核准的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准予执业核准的决定: (一)具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曾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三)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四)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民营企业工作或者务农的人员,经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可以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但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不得兼职的除外。申请兼职基层法律服务者执业核准,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不得超过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项目单位需在安徽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平台进行实名注册并申报该项目;

2.受理:政府投资项目需提供相关材料(申请、项目建议书);企业备案无需纸质材料;

3.审查:在省监管平台对单位进行信用查询后,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进行审查;

4.审批:根据审查人提供的项目审查结果,进行全面核对,核查手续是否齐全、审批要件是否准确、批复文件是否符合要求后,作出是否批准申请的决定并签署意见;

5.办结:  形成正式批文,加盖公章后送至项目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0561-3027254


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设立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二、承办机构

淮北市司法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符合《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4.有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资产。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项目单位需在安徽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平台进行实名注册并申报该项目;

2.受理:政府投资项目需提供相关材料(申请、项目建议书);企业备案无需纸质材料;

3.审查:在省监管平台对单位进行信用查询后,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进行审查;

4.审批:根据审查人提供的项目审查结果,进行全面核对,核查手续是否齐全、审批要件是否准确、批复文件是否符合要求后,作出是否批准申请的决定并签署意见;

5.办结:  形成正式批文,加盖公章后送至项目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0561-3027254


注销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二、承办机构

淮北市司法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2.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3.自行决定解散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5.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应当终止。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项目单位需在安徽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平台进行实名注册并申报该项目;

2.受理:政府投资项目需提供相关材料(申请、项目建议书);企业备案无需纸质材料;

3.审查:在省监管平台对单位进行信用查询后,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进行审查;

4.审批:根据审查人提供的项目审查结果,进行全面核对,核查手续是否齐全、审批要件是否准确、批复文件是否符合要求后,作出是否批准申请的决定并签署意见;

5.办结:  形成正式批文,加盖公章后送至项目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0561-3027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