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司罚决字〔2023〕4号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6-30 08:31 字号:

当事人:王X,男,安徽XX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身份证号码:3406XXXXXX874,律师执业证号码:134XXXXX791。

经查明2020年9月17日,安徽XX律师事务所接受蔡某庆、蔡杉委托,指派王X与李XX律师担任蔡X庆与商某某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蔡某庆、蔡杉的代理人。《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为风险代理,蔡某庆、蔡杉需要支付的律师费为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确定赔偿数额的5%。濉溪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后,蔡某庆、蔡杉没有如约支付律师费。2023年2月12日,安徽XX律师事务所向烈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蔡某庆、蔡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及违约金。2023年5月6日,烈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认定安徽XX律师事务所的风险代理行为违反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关于风险代理的禁止性规定。2023年6月19日,我局依法对安徽XX律师事务所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合同》、王X律师《问话笔录》、律师事务所《民事起诉状》、烈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淮北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王X作为安徽XX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依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负有对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进行管理,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依法承担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王X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淮北市司法局  

2023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