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司罚决字〔2023〕2号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6-15 08:26 字号:

当事人:王X瑜安徽XX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身份证号码:3406XXXXXX036,律师执业证号码:134XXXXX864

经查:王X瑜在代理案件中,存在以作虚假承诺和向委托人暗示与办案机关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同时为二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担任辩护人以及私自接受委托等多项违法执业行为。在调查期间,王X瑜将全部违法所得主动退还给委托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函、王X瑜与委托人及其弟弟的通话录音、委托人缴款凭证、律师事务所收费发票、王X瑜问话笔录、李X运问话笔录、市第二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证明、烈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3年6月2日,本机关依法向王X瑜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王X瑜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本机关认为: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王X瑜在承揽案件过程中向委托人承诺案件结果,暗示其与办案机关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属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王X瑜未经律所审批和指派,私自与委托人签署《辩护委托书》,属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此外,王X瑜在担任赖某某代理律师期间,又私自接受委托,为赖某某同一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李X敏提供法律咨询、会见等法律服务,属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王X瑜同时有两项以上违法行为,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王X瑜在接受调查期间,能够深刻认识错误,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主动退还全部违法所得,减轻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依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二项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经市司法局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讨论,决定给予王X瑜停止执业八个月、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停止执业期限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被处罚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上缴至淮北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淮北市司法局

2023年6月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