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市直单位保留证明事项清单(2023年版)
淮北市市直单位保留证明事项清单(2023年版) | |||||
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开具单位 | 备注 |
淮北市档案馆(共1项) | |||||
1 | 档案资料来馆查阅服务 | 单位介绍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
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申请人所在单位 | |
淮北市教育局(共2项) | |||||
1 | 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办理 | 扶贫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八条;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十三条 |
乡村振兴局 | |
2 | 农村低保证明 | 民政部门 | |||
淮北市公安局(共13项) | |||||
1 | 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 | 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2.《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12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6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四条、第十八条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 |
2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首次签发(含签注) | 办理签注的其他材料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七条 | 公安机关 | |
3 | 赴台商务签注签发 | 赴台立项批复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条 | 国务院台办 | |
4 | 申请换发、补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临时住宿登记表 | 1.《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 2.《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住宿地所在的公安派出所 | |
5 | 赴台应邀签注签发 | 赴台批件 | 1.《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2.《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 |
国务院台办 | |
6 | 赴台定居签注签发 | 注销户口回执、出生医学证明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服务指南》第九条第二项 | 公安机关、卫生健康部门 | |
7 | 赴台学习签注签发 | 赴台学习证明 | 1.《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2.《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 |
台湾相关部门 | |
8 | 前往港澳通行证的签发 | 未满十六周岁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2.《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 |
卫生健康部门 | |
9 | 港澳台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 申请返回内地定居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 | 港澳地区相关部门 | |
10 | 前往港澳通行证的签发 | 未满十六周岁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四条 | 卫生健康部门 | |
11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 临时住宿登记表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公安机关 | |
12 | 受理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 | 外国护照或居留许可,如已退出外国国籍需提交外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申请人曾具有中国国籍的证明、与恢复国籍事由对应的证明材料、签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2.《关于受理、审批国籍申请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
公安机关、外国相关部门 | |
13 | 受理加入中国国籍的申请 | 外国护照或居留许可,如已退出外国国籍需提交外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签证、定居中国的证明及与加入中国国籍事由相符的证明材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2.《关于受理、审批国籍申请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十五条 |
公安机关、外国相关部门 | |
淮北市民政局(共23项) | |||||
1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 | 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十五条 | 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 | |
2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活动资金登记 | 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十五条 | 银行 | |
3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范围登记 | 业务主管单位批复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十五条 | 相关业务主管单位 | |
4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 | 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十五条 | 相关业务主管单位 | |
5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 银行 | |
6 | 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兼职批复(无领导干部兼职的不提供) | 有审批权限的部门 | |||
7 | 业务主管单位批复(直接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提供) | 相关业务主管单位 | |||
8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清算审计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 | |
9 |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批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不提供) | 相关业务主管单位 | |||
10 | 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 | 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八条 | 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 | |
11 | 社会团体变更活动资金登记 | 验资报告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八条 | 银行 | |
12 | 社会团体变更业务范围登记 | 业务主管单位批复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八条 | 相关业务主管单位 | |
13 | 社会团体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 | 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八条 | 相关业务主管单位 | |
14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验资报告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银行 | |
15 | 有领导干部兼职的提供领导干部兼(任)职批文 | 有审批权限的部门 | |||
16 | 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有业务主管单位的) | 相关业务主管单位 | |||
17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无业务主管单位的不提供)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相关业务主管单位 | |
18 | 清算审计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 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 | |||
19 |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 公墓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225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 第八条 | 第三方机构 | |
20 | 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
21 | 同级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 | 同级人民政府 | |||
22 |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 3.《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民政部令第16号)第二条 |
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 | |
23 | 公开募捐资格审核 | 财务审计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 | 第三方审计机构 | |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32项) | |||||
1 | 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 验资报告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 资质机构 | |
2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 验资报告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八条 | 资质机构 | |
3 | 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变更 | 验资报告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十六条 | 资质机构 | |
4 | 劳务派遣单位延续许可有效期 | 前三年财务审计报告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十八条 | 资质机构 | |
5 |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 | 验资报告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八条 | 资质机构 | |
6 | 工伤认定申请 |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 医疗机构 | |
7 | 工伤预防项目申报 | 资质证明 | 《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3号)第十条 | 资质机构 | |
8 | 职工工伤认定 |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 医疗机构 | |
9 | 遗属待遇申领 | 死亡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十九条;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 5.《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号)全文 |
医院或相关部门 | |
10 | 亲属关系证明 | 公安部门等 | |||
11 | 企业职工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 死亡证明 | 1.《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五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二条; 2.《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全文; 3.《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全文; 4.《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159号)全文; 5.《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6.《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九条 |
医院 | |
12 | 火化证明 | 殡仪馆 | |||
13 | 刑事裁定书 | 法院 | |||
14 | 企业职工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 刑事裁定书 | 1.《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劳办险字〔1990〕1号)全文; 2.《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全文; 3.《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全文; 4.《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159号)全文; 5.《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一条; 6.《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九条 |
法院 | |
15 | 释放证明书 | 监狱 | |||
16 | 企业职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 死者死亡证明和火化证明 |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公死亡职工遗属待遇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4〕19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职死亡人员遗属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23〕61号) | 医院或相关部门 | |
17 |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 病例 | 《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医疗机构 | |
18 |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 病例 | 《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医疗机构 | |
19 | 旧伤复发申请确认 | 病例 | 《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医疗机构 | |
20 | 停工留薪期确认和延长确认 | 病例 | 《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医疗机构 | |
21 | 工伤康复申请确认 | 病例 | 《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医疗机构 | |
22 | 工伤康复治疗期延长申请 | 病例 | 《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医疗机构 | |
23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 | 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第六节第七十一条(人社厅发〔2022〕24号) | 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医疗机构等 | |
24 | 工亡认定结论或职工死亡证明原件(火化证、殡葬证、因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法院宣告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等材料之一) | 人社部门、医疗机构、公安部门、司法机关等 | |||
25 | 工伤职工近亲属共同指定的一个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公证书 | 银行、司法部门 | |||
26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第六节第七十三条(人社厅发〔2022〕24号) | 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医疗机构 | |
27 | 孤儿证明 | 民政部门 | |||
28 | 在校就读证明 | 教育部门 | |||
29 | 孤寡老人证明 | 民政部门 | |||
30 | 异地居住就医申请确认 | 户籍证明或(暂)居住证 | 《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第四十条 | 公安部门 | |
31 | 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 | 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 | 《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医疗机构 | |
32 | 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或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或民事判决(调解)书 | 《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第七十六条 | 执法、司法机关 | ||
淮北市交通运输局(共33项) | |||||
1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许可 | 考试合格证明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12项 | 由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 | |
2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 | 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12项 | 公安部门 | |
3 | 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 | 安全管理制度或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或者安全与防污染符合证明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 | 政府部门核发 | |
4 | 省内水路运输、省际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船舶营业运输证遗失、污损补发 | 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交通运输部门 | |
5 | 内河通航水域内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备案 | 能力证明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八条 | 培训机构 | |
6 |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体检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2007年9月1日起实施)第十条 | 医院 | |
7 | 岗位适任培训证明 | 培训机构提供 | |||
8 | 客运站(场)经营许可 | 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 | 交通部门核发 | |
9 | 客运车辆转籍或过户 | 客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六章 | 交通部门核发 | |
10 | 客运车辆年审 | 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证明 |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运发〔2017〕208号):第三章 | 交通部门核发 | |
11 |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资格证核发 | 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第四款:(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公安部门 | |
12 | 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 | 体检证明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六条 | 医院 | |
13 |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 使用权及产权证明 | 《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运发〔2017〕208号):第三章 | 不动产登记部门或产权所有方提供 | |
14 | 国内水路旅客运输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省内) | 符合证明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十四条第一款 | 交通部门核发 | |
15 | 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 | 海务管理人员的体检证明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625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七条 | 医院 | |
16 | 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 依法批准生产或者销售或者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 | 交通部门核发 | |
17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监测仪器检测合格证明 | 检测机构出具 | |||
18 | 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 | |
19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 |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 | 公安部门 | |
20 | 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或者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或者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学籍证明 | 交通部门核发 | |||
21 | 道路运输证配发 | 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证明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 第十三条 | 交通部门核发 | |
22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登记 | 培训合格证明 | 《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第八条 | 检测机构出具 | |
23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换发 | 无事故证明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第三十条 | 公安部门 | |
24 | 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员资格认可 | 体检证明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六条 | 医院 | |
25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投资人身份证明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12项 | 公安部门 | |
26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 | 客货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或学籍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 | |
27 | 培训证明 | 有资质的培训机构 | |||
28 |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 公安部门 | |||
29 |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 |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12项 | 交通主管部门 | |
30 | 车辆承运人保险证明 | 相应资质的机关 | |||
31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许可 | 驾驶员无违法行为证明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 | 公安部门 | |
32 | 考试合格证明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12项 | 相应资质的机关 | ||
33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投资人身份证明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12项 | 公安部门 | |
淮北市农业农村局(共29项) | |||||
1 | 《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 | 学历或者培训证明、产权证明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第四款 | 相关农业院校或培训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等 | |
2 | 《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学历或者培训证明、产权证明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第四款 | 相关农业院校或培训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等 | |
3 | 《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 | 学历或者培训证明、产权证明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第四款 | 相关农业院校或培训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等 | |
4 | 《农药经营许可证》注销 | 学历或者培训证明、产权证明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第四款 | 相关农业院校或培训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等 | |
5 |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从业地点 | 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 | 1.《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 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七章第六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章第六十九条 |
有资质的医疗机构 | |
6 |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 | 1《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 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七章第六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章第六十九条 |
有资质的医疗机构 | |
7 |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名称 | 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 | 1《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 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七章第六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章第六十九条 |
有资质的医疗机构 | |
8 |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诊疗范围 | 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 | 1《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 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七章第六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章第六十九条 |
有资质的医疗机构 | |
9 | 动物诊疗机构分支机构设立 | 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 | 1《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 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七章第六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章第六十九条 |
有资质的医疗机构 | |
10 | 动物诊疗机构设立 | 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 |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令第726号)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 有资质的医疗机构 | |
11 | 非渔业船舶上任职的船员申请渔业船员证书 | 体检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第4号)第三条、第四条 |
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体检机构 | |
12 | 内陆渔业船员证书补发申请 | 体检证明 | 《安徽省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体检机构 | |
13 | 内陆渔业船员证书换发申请 | 体检证明 | 《安徽省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体检机构 | |
14 |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 原种植物检疫证明 |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2.《植物检疫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2007年农业部令第6号修改)第十八条; 3.《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安徽省政府令第230号)第十八条 |
农业农村部门 | |
15 | 普通船员证书申请 | 体检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第4号)第三条 |
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体检机构 | |
16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审查 | 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 | 《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2010年11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公布,2014年12月1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修正)第二章第九条 | 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体检机构 | |
17 | 兽药经营许可 | 技术人员的学历和资格证书,经营场所、仓库等符合经营条件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 | 相关农业院校或培训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等 | |
18 | 兽药经营许可证变更 | 技术人员的学历和资格证书,经营场所、仓库等符合经营条件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 | 相关农业院校或培训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等 | |
19 | 兽药经营许可证换发 | 技术人员的学历和资格证书,经营场所、仓库等符合经营条件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 | 相关农业院校或培训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等 | |
20 | 兽药经营许可证注销 | 技术人员的学历和资格证书,经营场所、仓库等符合经营条件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 | 相关农业院校或培训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等 | |
21 | 在有效期内变更副证载明的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等事项许可 | 生产地点无检疫性病害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五)品种、(六)生产环境 | 有资质的第三方检疫机构 | |
22 | 在有效期内变更主证载明的企业名称、公司法人、公司住所等事项许可 | 生产地点无检疫性病害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五)品种、(六)生产环境 | 有资质的第三方检疫机构 | |
23 | 职务船员证书申请 | 体检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第4号)第三条、第四条 |
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体检机构 | |
24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变更经营范围 | 引种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 |
25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引种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 |
26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注销 | 引种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 |
27 |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注销 | 品种审定证书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第六条、第十二条; 3.《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四条 |
品种权人 | |
28 |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五)品种、(六)生产环境 | 有资质的第三方检疫机构 | |
29 | 专业的院校毕业生申请渔业职务船员证书 | 体检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第4号)第三条、第四条 |
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体检机构 | |
淮北市水务局(共1项) | |||||
1 |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不含采砂)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 《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 |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单位 | |
淮北市商务局(共6项) | |||||
1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 | 企业验资报告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 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出具资产证明相应资质的机构 | |
2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439号):12.规范零售审批 | 自然资源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
3 | 水上加油站(船)船舶所有权证明 | 海事部门 | |||
4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 | 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第九条 | 审计机构 | |
5 | 省内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 “两店一年”证明材料 |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六条 | 市场监管部门 | |
6 | 自由技术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 | 签约双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1〕第331号)第二章第十八条及第三章第四十条 | 企业注册部门 | |
淮北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共10项) | |||||
1 |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审核 | 批准文件 |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令,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修订)第八条 | 本级人民政府 | |
2 | 同意上报的文件 |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对应县、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 ||
3 | 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审核 | 同意终止办台的批准文件 |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党委宣传部门 | |
4 |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登记 | 法人证明文件 | 《印刷业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修改)第十五条 | 1.编办;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民政部门 | |
5 | 旅行社设立分社备案 | 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 所在银行 | |
6 | 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托印刷和承印审批 | 编印单位资质证明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六条 | 1.编办;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民政部门 | |
7 |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 审核意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 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或专家出具 | |
8 |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 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或社会上的有关专家复核审议的意见 |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专家出具 | |
9 | 设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的备案 | 域名登记证明 | 1.《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十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附件3第61项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
10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验收审核 | 建设单位资质证明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2013年12月7日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2020年12月1日第三次修订)第十七条第一款、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附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第592项 |
住房和建设等行政部门 | |
淮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共2项) | |||||
1 | 医师重新注册 | 进修考核合格证明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医疗机构 | |
2 | 医师变更执业范围 | 培训合格证明 | 《关于进一步优化我省医疗机构和医师准入管理的通知》(皖卫医发〔2019〕42 号) | 医疗机构 | |
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4项) | |||||
1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许可 | 身份证明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第十五条 | 公安部门 | |
2 | 学历证明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第十五条 | 教育部门 | ||
3 | 体检报告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第十五条 | 医疗卫生部门 | 仅办理场内机动车作业人员适用 | |
4 | 27个行业实缴制市场主体登记注册 | 验资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 | 验资机构 | |
淮北市医疗保障局(共7项) | |||||
1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 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容缺后补) |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 号); 2.《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 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 ; 3.《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 4.《关于规范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232号); 5.《关于安徽省医保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皖医保秘〔2022〕103号); 6.关于印发《淮北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淮医保秘〔2022〕74号) |
异地居住地派出所 | 可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皖事通APP办理 |
2 |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 异地工作证明或容缺告知书 | 派遣或接收单位 | ||
3 | 异地转诊转院人员备案 | 转诊转院证明 | 具有转诊转院资格的医疗机构 | ||
4 | 门诊费用报销 | 意外伤害就医的应提供交警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 35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2.《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国医保电〔2018〕14号) |
公检法部门 | 1.需增加其他材料必须事前公示,并一次性告知; 2.意外伤害就医的应提供交警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3.急诊可要求提供急诊诊断证明。 |
5 | 住院费用报销 | 意外伤害就医的应提供交警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 公检法部门 | ||
6 | 转移接续手续办理 | 参保凭证 | 《转发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医保中心〔2021〕135号) | 原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 | 目前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业务已开通线上办理,线上办理已取消出具《参保凭证》环节。但鉴于部分业务无法线上办理,仍需通过线下办理,线下办理需要由原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出具《参保凭证》。 |
7 | 参保人员在职转退休 | 退休审批材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七条 |
人社部门 | |
淮北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共3项) | |||||
1 |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持股5%以上20%以下的股东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八条 | 公安部门 | |
2 | 小额贷款公司除主发起人或控股股东以外的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的股权变更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 | 公安部门 | |
3 |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场所变更 | 消防验收证明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 住建部门 | |
淮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共18项) | |||||
1 | 自建、翻修自住房提取公积金 |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 住建部门 | |
2 |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 | 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 殡仪馆 | |
3 |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关系证明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 民政部门 | ||
4 | 公积金继承或遗赠公证书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 公证处 | ||
5 | 职工家庭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家庭无房证明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 国土资源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6 | 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 住建部门 | |
7 | 商品房贷款 | 亲属关系证明 (包含多子女)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 公安部门 | |
8 | 婚姻状况证明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 民政部门 | ||
9 | 个人信用报告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 中国人民银行 | ||
10 | 存量房贷款 | 托管凭证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 住建部门 | |
11 | 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关系证明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 公安部门 | ||
12 | 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信用报告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 中国人民银行 | ||
13 | 评估报告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 有资质的评估机构 | ||
14 | 商品房商转公 | 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关系证明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 公安部门 | |
15 | 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信用报告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 中国人民银行 | ||
16 | 存量房商转公 | 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关系证明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 公安部门 | |
17 | 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信用报告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 中国人民银行 | ||
18 | 评估报告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 有资质的评估机构 | ||
淮北市残疾人联合会(共2项) | |||||
1 | 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 | 学生证或当年新录取的《入学通知书》或当年的学费缴纳证明,《毕业证书》 | 《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2〕76号) | 教育部门 | |
2 | 残疾人创业扶持 | 资金注册证明 | 《安徽省残疾人创业就业三年行动计划》(皖残联〔2015〕84号)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淮北市归国华侨联合会(共3项) | |||||
1 | 困难归侨侨眷救济 | 归侨侨眷身份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 侨务部门 | |
2 | 归侨侨眷职业技能培训 | 归侨侨眷身份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 侨务部门 | |
3 | 困难归侨侨眷就业扶持 | 归侨侨眷身份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 侨务部门 | |
淮北市气象局(共1项) | |||||
1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 单位资质认定书 |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 |
气象部门 | |
淮北市烟草专卖局(共2项) | |||||
1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 | 残疾军人证、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证明 | 1.《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2.《淮北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第八条 |
县及以上残疾人联合会 | 享受新办证倾斜照顾政策的情形 |
2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 | 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 市政府有关部门 | |
国网淮北供电公司(共2项) | |||||
1 | 高、低压新装增容业务、充电桩业务等用电业务办理 | 产权证明材料 | 《供电营业规则》第十八条 | 客户用电地址所在乡镇及以上政府或者房管、城建、国土管理部门根据所辖权限开具产权合法证明 | |
2 | 低压充电桩用电业务办理 | 同意施工证明 | 《供电营业规则》第十八条 | 若涉及物业产权范围内施工,需提供物业允许充换电设施施工的证明材料,如果客户所在小区无物业管理,客户充电设施施工的区域为公共区域需要提供业主委员会或者辖区居委会出具的同意施工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