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司法局2023年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11-03 16:58 字号:
淮北市司法局(共15项)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证明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开具单位
1 公证机构设立核准 开办资金证明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十四条 有关资金证明机构
2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 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在三年内未受停止执业处罚证明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提供
3 总所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20名以上律师的证明 律师事务所登记机关出具,申请人提供
4 律师事务所(合伙所)设立 未受停止执业处罚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3.《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出具
5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档案存放机构出具
6 律师事务所(个人所)设立 未受停止执业处罚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3.《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九条
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
7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档案存放机构出具
8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遗失、损毁补(换)发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遗失的,提交刊登遗失声明的省级以上报刊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省级以上报刊刊登,申请人提供
9 专职律师执业审核 无故意犯罪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第七条;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
10 专职执业证明 原工作单位
11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档案存放机构
12 兼职律师执业审核 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第七条;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十一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
13 律师跨省转入变更执业机构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档案存放机构
14 律师省内变更执业机构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申请人
15 律师执业(工作)证书遗失、损毁补(换)发 律师执业证书遗失的,提交刊登遗失声明的省级以上报刊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十条 省级以上报刊,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