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司法局2022年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确认)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5-17 16:29 字号: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5

行政确认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证颁发、注销

1、《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

(二十五)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在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经审查,申请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其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9)第二十一条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律师工作证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3、《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例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

4、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公职律师执业应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试点期间,公职律师执业证(试行)由司法部统一印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颁发。”

():“申请公职律师执业证,由符合上述任职条件的人员提出由请,经工作单位批准后,报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再由审核同意的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

1、直辖市司法厅()审批。司法厅()应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5、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79):“试点期间,公司律师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颁发……申请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由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所在企业批准后报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再由审核同意的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审批。司法厅()应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6、《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机构下设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2000)126)二、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1.法律援助机构的现在编工作人员。

1、受理责任: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司法行政机关积极受理。

2、审查责任:律师工作科负责人组织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报局领导,局领导对意见进行审核。

3、转报责任:审核通过后,领导签署同意并盖公章,出具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省司法厅。

4、事后监管责任:对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直接返还申请人或电话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