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司法局关于对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提案的答复
马冲常委:
您提出的《关于扎实推进政府权力清单制度体系建设》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权力移交存在“私相授受”情形和市县两级权力界限的问题
我市已建立权责清单制度。2015年2月25日,市人民政府公布《淮北市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淮政〔2015〕6号),2016年7月29日公布《淮北市市级政府权责清单目录(2016年本)》(淮政〔2016〕51号),2017年8月2日公布《淮北市市级政府权责清单目录(2017年本)》(淮政〔2017〕39号),2018年11月15日公布《淮北市市级政府权责清单目录(2018年本)》(淮政〔2018〕41号), 2019年10月28日公布《淮北市市级政府权责清单目录(2019年本)》(淮政〔2019〕35号)。2020年出台《淮北市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淮编办〔2020〕43号),对权责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2021年5月31日公布《市级政府权责清单目录公共服务清单目录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目录(2021年本)》(淮政〔2021〕17号),《淮北市市级政府权责清单目录(2019年本)》(淮政〔2019〕35号)即行废止。目前,我市已形成以权责清单为主干,以公共服务清单和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等关联清单为支撑的权责清单制度体系,权责事项名称、法律法规依据、权力类型等实现统一。
关于市、县(区)两级部门权力界限问题,我市交通运输、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等重点执法领域通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已明确权责事项实施层级,相山区、杜集区、烈山区不再行使相关执法权;市场监管领域因市场监管所需要承担基础性监管职责,市市场监管局目前正在编制事权划分清单,以明确监管层级和权力边界。
市司法局积极配合市委编办开展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工作,根据“有权必有责,权责相统一”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法制审核监督职责,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审查要求,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为依据,严把合法性审核质量关,确保准确无误,可执行。
二、关于牢固树立“清单意识”问题
在权责清单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部分执法部门固守原有思维,不善于或不乐于按照新版的权责清单进行执法实践的现象。基于此,市司法局将纵深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强化年活动,全面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工作方案,通过举办执法讲堂、开展专题培训等活动,丰富培训内容,有针对性地加大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着力提升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技能和综合执法水平,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权责意识,牢固树立“执法必有清单”观念,切实增强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能力。
淮北市司法局
2022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