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司法局关于对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范浩然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我市法律援助案件财政补贴制度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与财政部门会商研究后,现答复如下:
您的提案提得很好,对提高公职身份人员承办法援事项的积极性,更好地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长期以来,市司法局、市财政局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安徽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司法厅 财政法[2013]80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实际,联合出台了淮北市《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规范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及开支范围。
在您此次建议下,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多次沟通、积极协调,并依据司法部、财政部、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市委、市政府的最新相关规定,同时参考省内各地市的《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联合出台了新的淮北市《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并将您的建议吸纳进来,新增了公职身份人员办理援助案件,并领取办案直接费用的条款,进一步提高了公职身份人员办理援助事项的积极性。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感谢您对我市法援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
2021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