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司法局行政权力分表及流程图(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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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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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
事权来源 |
实施条件 |
是否需要下级初审(审核) |
是否需转报上级决定 |
公开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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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服务 |
1 |
法律援助申请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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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 |
1、《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
否 |
法律法规授权 |
1、《法律援助条例》 |
否 |
否 |
向社会公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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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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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处罚种类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公开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事权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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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 |
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
超越业务范围的 |
警告、 |
市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的;••••••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法律法规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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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
警告、 |
市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法律法规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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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 |
警告、 |
市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法律法规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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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
警告、 |
市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法律法规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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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
警告、 |
市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五)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法律法规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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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
警告、 |
市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法律法规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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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
警告、 |
市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法律法规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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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
警告、 |
市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八)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法律法规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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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
警告、 |
市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九)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法律法规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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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 |
警告、 |
市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十)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法律法规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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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
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
警告、 |
市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法律法规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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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 |
警告、 |
市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法律法规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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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
警告、 |
市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法律法规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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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
警告、 |
市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法律法规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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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警告、 |
市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法律法规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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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
警告、 |
市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法律法规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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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
警告、 |
市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法律法规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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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
警告、 |
市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八)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法律法规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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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
警告、 |
市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法律法规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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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
警告、 |
市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法律法规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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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警告、 |
市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法律法规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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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
警告、 |
市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法律法规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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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
警告、 |
市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法律法规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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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
警告、 |
市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法律法规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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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
警告、 |
市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法律法规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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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
警告、 |
市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法律法规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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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
警告、 |
市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法律法规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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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
警告、 |
市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法律法规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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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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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公开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事权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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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1 |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年检初审 |
市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实行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制度。核准登记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直辖市范围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核准登记,由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第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分立、合并,应当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基层法律服务所修改章程的,应当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核准。第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应当在完成善后清算工作后,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缴该所的执业证书、印章、票据、案卷及有关文件,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基层法律服务所经核准登记后六个月内未能开业的,或者开业后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提交的文件进行初审,并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送地级司法行政机关。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法律法规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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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初审 |
市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申请执业登记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执业登记机关。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法律法规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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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初审 |
市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每年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未经年度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 第四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上年度执业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个人总结;(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表现年度考核意见;(三)《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四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证年度注册的材料,由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规定的时间上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注册机关。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法律法规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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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不予受理法律援助通知的异议审查 |
市司法局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法律法规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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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给予纪律处分 |
市司法局 |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法律法规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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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2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