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会实录】淮北市行政调解办法(试行)新闻发布会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3-15 11:08 字号:

  2021312  上午10:00

   淮北市司法局四楼会议室

主持人姜萌萌  市司法局四级主任科员

发布人市司法局副局长  贾俊峰

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科长 尹建新

发布议题出台《淮北市行政调解办法(试行)相关

情况介绍

 

主持人:各位新闻媒体的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市司法局新闻发布会。今天,各县区司法局分管局长、股室负责人及部分司法所负责人也赶到了现场,欢迎大家!

我是市司法局办公室姜萌萌,今天的新闻发布会由我主持。出席今天发布会的有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贾俊峰,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科长尹建新。202122日政府印发《淮北市行政调解办法(试行)(于2021年7月1日试行,为加强和规范行政调解工作,构建多元联动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治保障。本次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社会公众介绍相关情况。

今天发布会有项议程:首先,由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贾俊峰介绍《淮北市行政调解办法(试行)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

贾俊峰各位媒体朋友们,大家好!欢迎大家参加本次新闻发布会。首先,我代表淮北市司法局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我市法治政府建设和司法行政工作的社会各界朋友和记者朋友们表示诚挚的感谢。

行政调解是指由行政机关主持或主导,通过解释、沟通、说服、疏导、协商等方式,促使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依法化解有关民事纠纷、行政争议的活动。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我省《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挺在前面,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我市在全省率先制定出台了《淮北市行政调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下面,我就有关情况向大家作简要介绍。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

一是党中央、国务院有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明确提出:“加强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工作,发挥行政机关化解纠纷的‘分流阀’作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健全行政调解制度,把行政调解作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平安建设和全国推进市域治理现代化试点工作也分别对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二是省级层面有要求。《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体制机制。安徽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对推进行政调解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市政府副市长章银发专门作出批示,要求市司法局提出具体工作意见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汇报。省法治建设三项考核将行政调解机制建设作为一项具体考核指标,省司法厅也鼓励我市结合实际、先行先试,制定市级行政调解办法,为省级行政调解制度建设提供经验参考。三是本市工作有需求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执法检查发现,我市尚未出台行政调解办法,部分行政单位对行政调解概念、程序、范围等不熟悉、不了解,极大制约了行政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内容分为5章45条。

第一章“总则”共7条,明确了《办法》制定依据、行政调解概念、调解范围、不适用调解的情形、工作原则、工作纪律以及经费保障等。第二章“行政调解机关和行政调解参加人”8条,明确了行政调解机关的确立原则、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调解的原则、行政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参加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回避等内容。第三章“行政调解程序”共22条,明确了行政调解的申请条件和方式、行政调解申请书应载明事项、行政调解申请的受理及审核、主动组织调解的范围、调解的期限、调解中止和终止的情形、协议书的制作等,并对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公证或者仲裁进行了规定。第四章“工作保障和监督”共6条,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保障,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体责任,明确了市、县(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统筹协调责任;二是建立统计报告制度、案件分析制度和重大案件备案制度;三是行政调解工作表彰和责任追究。第五章“附则”共2条,对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委托行政机关调解的争议纠纷,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案件处理过程中进行的调解进行了明确


主持人:感谢局长的介绍。下面进行第二项议程,由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科长尹建新介绍我市行政调解工作下一步打算。

尹建新: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督促行政调解机关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行政调解职能,规范行政调解行为,更加便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时、准确、依法参与行政调解,切实高效发挥行政调解柔性化解民事、行政纠纷作用。

行政调解工作是全市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载体,是政府机关依法行政的有力抓手,我们将以本次出台《办法》为契机,进一步树牢非诉讼理念,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组织保障,创新方式方法,切实提高行政调解工作成效。

一是强化《办法》集中学习宣传。为全面宣传贯彻实施该办法,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依法治中的重要作用,将从3月下旬开始至6月底在全市以“学习办法 宣传办法为主题的集中宣传活动。通过个一”活动,进一步扩大影响力,提高社会知晓度。一是开展一次专题培训,邀请专家学者举办一次大型行政调解培训;二是开展一次联合研讨,联合法院及行政调解领域较重单位就行政调解工作开展、司法确认等深入学习研讨,探索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三是开展一次集中送法充分利用广场、公园、社区、楼宇等场所的普法宣传阵地,通过海报、微视频、宣传册等形式,广泛深入开展社会性、群众性宣传四是开展一次知识竞赛依托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线上平台,积极组织开展网上知识竞赛,提升学习宣传的参与性、互动性和趣味性五是开展一期主题报道借助传统媒体或新媒体,围绕《办法》具体内容、经验成果和典型案例,集中策划推出一期主题报道,充分展示淮北行政调解工作的显著成效六是开展一次行政调解事项梳理,要求市级机关具有行政调解职能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面梳理本部门行政调解事项、调解依据,市司法局对各部门行政调解职责清单逐项审核,并反馈至各部门进行二次校验,然后召开市行政调解职责清单专家评审会,邀请法学专家教授对行政调解职责清单专题研究推敲,反复讨论修改,形成最后的清单。

二是强化行政调解委员会建设各地各部门将强化行政调解工作机构和调解员队伍建设,从实际出发,在治安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房屋土地征收、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调解任务较重的领域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并配置行政调解室、接待室,悬挂标识标牌,配备专兼职调解员,确保调解组织机构健全,确保行政调解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运行。加强行政调解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使人员配备与与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行政调解工作人员,积极开展行政调解工作。

三是强化行政调解责任落实依法承担行政调解职能的行政机关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法部门牵头、相关业务处室为主要调解力量的工作机制,充分运用调解方式处理与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着力处理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矛盾纠纷,积极做好行政调解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将加强对基层行政调解工作指导,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认真梳理、仔细排查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及时了解群众诉求,做好社会风险防范工作。

四是强化“三调联动”。行政机关在处理与行政管理职能相关的民事纠纷时,将首选调解、协调模式,先行归口调解,做到行政管理和调解并重,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当事人对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调解有较大抵触情绪、行政调解难以进行时,可采取委托、移转、邀请、联合调解等方式,将纠纷交由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调解组织联合调解。对调解不成功的,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并主动配合人民法院协助处理和出庭应诉。

五是强化行政调解方式方法创新。积极探索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新途径,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人民调解员、行政执法监督员、行政争议发生地一组一会成员以及社会志愿者等,作为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鼓励心理咨询师及其他领域专业化社会力量作为调解志愿者,为人民群众提供心理疏导、评估、鉴定、调解等服务。

六是强行政调解文化建设。开展行政调解以“和为贵”为核心,并采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来塑造行政调解文化,突出“法为上、和为贵、调为先、让为贤”的文化主题,广泛开展以案释法宣讲,在法治框架内植入德治元素,让和为贵、尚公平、护正义的文化感召并推动行政调解工作把行政调解文化建设贯穿于行政机关文化建设中,把化解矛盾纠纷贯穿宣传法律法规、践行行政调解文化全过程。

主持人:感谢尹科长的介绍。下面进行第项议程,请媒体记者朋友提问。

 

  者:行政调解的范围包括哪些?不适用行政调解的情形有哪些?

尹建新行政调解的范围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与本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

(二)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争议;

(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补偿、行政赔偿纠纷;

(四)其他依法可以由行政机关调解的争议纠纷。

下列情形不适用行政调解:

(一)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裁决机关、仲裁机构等已经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已经经过信访复查、复核的;

(二)已经达成有效调解协议再次申请行政调解,或者当事人就同一事实以相似理由重复提出行政调解申请的;

(三)申请人民调解并且已经受理的;

(四)已经超出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限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用行政调解的其他情形。

 

 者: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需要什么条件?口头申请可以吗?行政调解达成协议后有没有法律效力?

尹建新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各方当事人;

(二)与申请调解的纠纷或者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有明确具体的调解请求、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四)属于行政调解的范围和行政调解机关的职责范围。

申请行政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的,行政调解机关应当记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调解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书面申请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

行政调解协议是经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自主、自愿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一经签订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履行相关的义务。

 

主持人:记者朋友们,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就到这里。如果大家还有问题要了解,欢迎随时与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联系。我们下次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