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颛孙新龙解读《淮北市行政调解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4-03 08:44 字号:

淮北市行政调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11月25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71日行。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起草背景

一是党中央、国务院有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明确提出:加强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工作,发挥行政机关化解纠纷的分流阀作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健全行政调解制度,把行政调解作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平安建设和全国推进市域治理现代化试点工作也分别对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是省级层面有要求。《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体制机制。安徽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推进行政调解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市政府副市长章银发专门作出批示,要求市司法局提出具体工作意见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汇报。省法治建设三项考核将行政调解机制建设作为一项具体考核指标,省司法厅也鼓励我市结合实际、先行先试,制定市级行政调解办法,为省级行政调解制度建设提供经验参考。

三是本市工作有需求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执法检查发现,我市尚未出台行政调解办法,部分行政单位对行政调解概念、程序、范围等不熟悉、不了解,极大制约了行政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办法》的起草依据

《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法》《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60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632号)、《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指导意见》(皖府法领办〔20205号)等。借鉴了《江苏省行政调解办法》《太原市行政调解办法》等,在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市司法局按照相关程序开展了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市直有关部门意见开立法专家论证会、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等项工作。

《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内容分为545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办法》制定依据、行政调解概念、调解范围、不适用调解的情形、工作原则、工作纪律以及经费保障等。

第二章“行政调解机关和行政调解参加人”主要明确了行政调解机关的确立原则、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调解的原则、行政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参加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回避等内容。

第三章“行政调解程序”主要明确了行政调解的申请条件和方式、行政调解申请书应载明事项、行政调解申请的受理及审核、主动组织调解的范围、调解的期限、调解中止和终止的情形、协议书的制作等,并对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公证或者仲裁进行了规定。

第四章“工作保障和监督”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保障,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体责任,明确了市、县(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统筹协调责任;二是建立统计报告制度、案件分析制度和重大案件备案制度;三是行政调解工作表彰和责任追究。

第五章“附则”主要对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委托行政机关调解的争议纠纷,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案件处理过程中进行的调解进行了明确。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一是做好媒体宣传、政策解读等工作。司法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多渠道、多层次、多角度深入宣传、解读;二是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梳理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调解清单;三是加快配套制度建设。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进一步细化相关制度,推动《办法》的贯彻落实。

五、咨询科室及方式

司法局立法科   0561-31986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