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10-27 17:16 字号:

序号

证明事项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1

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从业证明

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六条第七条 

 书面承诺

2

企业法人代表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六条 第七条

信息共享后通过网络核验

3

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

 企业申请“拍卖业务许可初审”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八条

信息共享后通过网络核验

4

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企业申请“拍卖业务许可初审”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八条

信息共享后通过网络核验

5

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企业申请“拍卖业务许可初审”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八条

书面承诺

6

无犯罪记录证明

企业申请“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初审”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十六条

信息共享后通过网络核验

7

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企业申请“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初审”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23号)第十一条

信息共享后通过网络核验

8

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企业申请“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初审”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23号)第十一条

信息共享后通过网络核验

9

身份证明

企业申请“外商投

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8修订版)(商务部令2018年6号)第八条

信息共享后通过网络核验

10

 完税证明

 办理公司股权变更

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濉溪县综合治税实施方案>的通知》(濉政办[2013]15号)

 不再提交

11

人防工程证明

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濉溪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濉政办〔2016〕11号)

主动核查

12

医疗卫生用房证明

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濉溪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濉政办〔2016〕11号)

主动核查

13

九年义务制教育教学用房证明

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濉溪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濉政办〔2016〕11号)

主动核查

14

环评证明

办理煤炭仓储企业登记

 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濉溪县非煤矿山、石料厂、储煤场、散状物料堆场、搅拌站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濉政办秘[2017]28号)  

不再提交

15

用地证明

办理煤炭仓储企业登记

 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濉溪县非煤矿山、石料厂、储煤场、散状物料堆场、搅拌站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濉政办秘[2017]28号)  

不再提交

16

招商引资企业证明

办理畜禽养殖企业登记

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濉政办秘[2017]77号)

不再提交

17

符合本镇总体规划和非禁养区初审证明

办理畜禽养殖企业登记

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濉政办秘[2017]77号)

不再提交

18

备案证明

办理畜禽养殖企业登记

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濉政办秘[2017]77号)

不再提交

19

项目备案证明

办理畜禽养殖企业登记

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濉政办秘[2017]77号)

不再提交

20

环评备案证明

办理畜禽养殖企业登记

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濉政办秘[2017]77号)

不再提交

21

IPA办结证明

建筑施工考勤

《安徽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工作的通知》建质函【2015】290号

不再提交

22

施工单位同意进场证明

办理施工单位进场

《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不再提交

23

建设单位到位资金证明

证明单位资金到账

《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不再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