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的法律依据 |
索要单位 |
开具证明 |
1 |
办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明 |
国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许可证明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 |
淮北市农业农村局 |
淮北市农业农村局 |
2 |
办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人提供身体条件证明。 |
国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许可证明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 |
淮北市农业农村局 |
淮北市农业农村局 |
3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 |
用于核发等级证书、号牌、行驶证、和合格检验标志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 |
淮北市农业农村局 |
淮北市农业农村局 |
4 |
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明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淮北市农业农村局 |
淮北市农业农村局 |
5 |
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明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淮北市农业农村局 |
淮北市农业农村局 |
6 |
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明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淮北市农业农村局 |
淮北市农业农村局 |
7 |
品种审定证明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明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淮北市农业农村局 |
淮北市农业农村局 |
8 |
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明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淮北市农业农村局 |
淮北市农业农村局 |
9 |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明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淮北市农业农村局 |
淮北市农业农村局 |
10 |
内陆渔业船员证书核发,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及体检证明。 |
内陆渔业船员许可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安徽省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
淮北市农业农村局 |
淮北市农业农村局 |
11 |
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明。 |
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 |
淮北市农业农村局 |
淮北市农业农村局 |
12 |
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提供学历或培训证明。 |
办理农药经营许可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 |
淮北市农业农村局 |
淮北市农业农村局 |
13 |
办理农业植物调运检疫,申请人提供产地检疫或植物检疫证明。 |
办理农业植物调运检疫 |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发布);《安徽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1997年3月2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淮北市农业农村局 |
淮北市农业农村局 |
14 |
农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材料(家庭收入证明材料) |
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 |
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 《安徽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及文书规范(实行)的通知》皖人口委(2012)113号 |
淮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淮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15 |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证明》 |
保障母亲和婴儿的健康权益 |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卫妇(1995)第7号 |
淮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淮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16 |
避孕节育情况证明,需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 |
淮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淮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17 |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居委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
人口与计划生育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淮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淮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18 |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终止妊娠的,需要提供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意见。 |
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 |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 |
淮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淮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19 |
20周岁以上的孕妇终止妊娠,需向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 |
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 |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 |
淮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淮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 |
复制病历资料证明 |
加强医疗机构病例管理 |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 |
淮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淮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21 |
《健康证》办理需所在地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单位证明 |
用于办理《健康证》 |
财税【2017】20号文件取消健康体检收费后,对从业人员兴业及辖区归属的依据 |
淮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淮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22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资信证明(区住建局) |
证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资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8条 |
区住建局 |
区住建局 |
23 |
燃气经营许可气源证明。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区住建局) |
证明燃气经营许可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5条 |
区住建局 |
区住建局 |
24 |
申请法律援助证明(区司法局) |
证明需要法律援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
区司法局 |
司法局 |
25 |
基层法律服务执业申请(区司法局) |
证明基层法律服务执业申请需要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第138号令)第十条 |
区司法局 |
司法局 |
26 |
教师资格证办理:1、参加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考试。2、加普通话水平测试。3、网上报名或现场报名申请教师资格认定,须持身份证、毕业证、“两学一话”合格证。4、参加统一组织的“说课+面试”。5、体检,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合格证明。6、思想品德鉴定,由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乡镇政府)填写表格并加盖公章。7、携有关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当地教育部门提交; |
办理教师资格证需要 |
国务院令第188号(1995.1212)第十五条 第四款 |
教育局 |
教育局 |
27 |
民办教育审批流程1.申请筹设、设立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按照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有关申请材料。2.举办者将有关申请材料报送受理部门后,由审批机关进行审核,并组织民办教育机构设置评审委员会专家进行综合评议,提出评审意见。3.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利害关系人代表举行听证。 4.经实地考察、专家评审和听证通过后,审批机关将审批意见答复申办者,并发给筹设或办学许可证。 |
设立民办教育机构需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条 第四款 第十五条 第五款。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和发放工作的通知 皖教秘【2015】373号 |
教育局 |
教育局 |
28 |
大学生生源地地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村(居)委会、原就读高中任一单位出具的证明即可。 |
大学生生源地地贷款需要 |
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银监委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贷款的通知》财教 2008) 196号:教育办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国家开发银行扶贫金融事业部区域开发局 教助中心【2018】69号 |
教育局 |
教育局 |
29 |
保障性住房合同管理核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审核、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申请人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区住建局)。 |
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需要 |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
区住建局 |
住建局 |
30 |
保障性住房合同管理核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审核、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发放重大疾病救助证明(区住建局) 。 |
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需要 |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
住建局 |
住建局 |
31 |
保障性住房合同管理核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审核、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申请人为孤寡老人的证明(区住建局) |
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需要 |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
住建局 |
住建局 |
32 |
保障性住房合同管理核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审核、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申请人及共有人收入证明(区住建局) |
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需要 |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
住建局 |
住建局 |
33 |
保障性住房合同管理核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审核、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关系证明(区住建局) |
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需要 |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
住建局 |
住建局 |
34 |
保障性住房合同管理核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审核、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婚姻状况证明(区住建局) |
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需要 |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
住建局 |
住建局 |
35 |
农村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补助发放工作证明(区住建局) |
证明农村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发放工龄补助 |
《关于为农村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皖交人教〔2014〕75号) |
住建局 |
住建局 |
36 |
农村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补助发放未参保证明(区住建局) |
证明农村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发放工龄补助 |
《关于为农村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皖交人教〔2014〕75号) |
住建局 |
住建局 |
37 |
申请城乡低保过程中需要提供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区民政局) |
申请低保需要 |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16】185号) |
区民政局 |
区民政局 |
38 |
申请补办结婚登记,不在同一个户口簿上婚姻状况显示为已婚的当事人申请补办结婚登记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证明。 |
(区民政局) 证明补办结婚登记 |
关于印发《安徽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皖民办字【2018】144 号) |
区民政局 |
区民政局 |
39 |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注销户口证明。 |
(区民政局) 证明军人办理结婚登记材料 |
关于印发《安徽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皖民办字【2018】144 号) |
区民政局 |
区民政局 |
40 |
收入状况或无收入证明(区工会) |
证明淮北市职工大病救助实施 |
淮工发[2018]27号 关于印发《淮北市职工大病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淮工发【2018】27号 |
区工会 |
区工会 |
41 |
遭受重大意外灾害的证明(区工会) |
金秋助学活动和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阳光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 |
区工会 |
区工会 |
42 |
劳动合同证明(区工会) |
金秋助学活动和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阳光材料 |
淮工发[2018]53号 关于开展2018年金秋助学活动和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阳光就业行动的通知淮工发【2018】53号 |
区工会 |
区工会 |
43 |
医院诊断和诊治证明(区工会) |
淮北市职工大病救助材料 |
淮工发[2018]27号 关于印发《淮北市职工大病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淮工发【2018】27号 |
区工会 |
区工会 |
44 |
申请临时救助过程中需提供家庭收入证明,申请人关于车辆、房产等财产状况的书面说明;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报告、医疗费用单据及获得的保险补偿和社会救助等相关资料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等火灾、交通事故材料等(区民政局) |
申请临时救助材料 |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15】40号) |
区民政局 |
民政局 |
45 |
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证明 |
安全生产许可证明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97号令 |
淮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淮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46 |
继续教育证明 |
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延缓材料 |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4】1300号 |
淮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淮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47 |
工伤保险证明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明 |
《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建市【2015】68号 |
淮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淮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48 |
社保缴费记录 |
建设工程质量监测证明 |
《建设工程质量监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0号 |
淮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淮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49 |
犬只免疫证明 |
办理养犬信息登记和年审 |
《淮北市养犬管理办法》第八条 |
公安部门 |
畜牧兽医部门 |
50 |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发改委或者经信委立项 |
《淮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 |
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本级(或以上)发改委或者经信委 |
51 |
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
证明土地使用权 |
《淮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三条 |
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
52 |
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意见和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确需占用农用地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材料) |
项目立案 |
《淮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 |
镇人民政府 |
村民委员会 |
53 |
村委会证明材料(确需占用农用地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材料) |
村民住宅建设需要 |
《淮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 |
镇人民政府 |
村民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