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司法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2020年)
淮北市司法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2020年) | |||||||||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2020年 10 月 20日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委托主体 | 处理决定 | 审批部门 | |
资质条件 | 资质依据 | ||||||||
1 | 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设立资产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第十七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五)资产证明。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1号)第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第十九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五)资产证明。第三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六)分所的名称,分所住所证明和资产证明。 |
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初审上报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 1.《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皖司通〔2012〕72号)附件2律师事务所行政许可操作规程:三、提交材料资产证明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主席令第14号)第三章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保留 | 律师工作科 |
2 |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资金证明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十四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第十五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三)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延续、变更、注销初审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主席令第14号)第三章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保留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注: 1.“事项名称”应填写规范、完整,与设定依据中的表述一致。 2.“设定依据”应规范填写依据名称、条款及具体内容;涉及依据颁布、修改、废止的,要注明实施、修改、废止的文号及时间。 3.中介服务机构资质条件,指行政机关认可的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资格条件;中介服务机构资质依据,包括直接明确中介服务机构资质条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名称和具体条文。 4.中介服务收费类型,可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行政事业性收费或市场调节价等类型填写。 5.委托主体,按照由行政相对人委托或行政机关委托两种方式填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