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执业审批

浏览次数: 作者:李勇 发布时间:2008-03-18 00:00 字号:
申报材料目录:(一)1.报请省司法厅初审其担任公证员时须提供下列材料:(1)担任公证员申请书;(2))公证机构推荐书;(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4)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5)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6)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2.考核担任公证员的须提供下列材料:(1)担任公证员申请书;(2)公证机构推荐书;(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4))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证明,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证明和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经历及职务证明;(5)申请人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6)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考核意见;(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三)申请人本人填写的《公证员执业审批申请登记表》;(四)司法部任命其担任公证职务的决定。(《公证法》第二十一条;《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十一条 )
办理程序:(一)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二)公证机构推荐;(三)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出具审查或考核意见,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四)司法部任命;(五)省司法厅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六)在省级报刊上予以公告。《公证法》第二十一条;《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