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初审:

浏览次数: 作者:李勇 发布时间:2008-03-18 00:00 字号:
申报材料目录:(一)申请人应当通过拟聘其担任法律顾问的内地律师事务所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书,2.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的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的申请人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4.申请人如有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外国律师资格的,须提交其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的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的申请人在香港或者澳门执业满2年的证明材料,6.申请人所在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其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的证明,7.香港、澳门律师监管机构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刑事处罚及未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材料,8.内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拟聘用申请人的证明及本所符合聘用条件的证明材料;(二)申请材料应当使用中文,一式三份。材料中如有使用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文。(《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七条)
办理程序:(一)申请人向拟聘其担任法律顾问的内地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二)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报省司法厅;(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四)予以颁发法律顾问证的,省司法厅自颁证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登记材料及审核意见报司法部备案。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八、九条)
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