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审核

浏览次数: 作者:李勇 发布时间:2008-03-18 00:00 字号:
申报材料目录:(一)《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申请表》;(二)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三)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四)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五)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六)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七)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八)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九)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还应当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章程。(《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办理程序:(一)向所属市司法局提出设立登记申请材料;(二)市司法局对申请材料及申请条件进行核查并提出核查意见报省厅;(三)省司法厅决定受理的,出具受理决定书;(四)省司法厅组织专家对申请设立机构的仪器、设备和检测实验室进行评审;(四)省司法厅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申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须向省司法厅申请预先核准拟设机构的名称。
许可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