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司法局2011年政务公开年度报告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2-03-01 00:00 字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淮北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淮北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要求,现将2011年我局信息公开工作汇报如下:

一、工作概述 

    2011年,淮北市司法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和省司法厅的部署与要求,加强民主监督,不断增强工作透明度,创新政务公开形式,提高政务公开水平,促进了我局廉政建设和各项工作的同步开展。局领导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坚持将政务公开工作作为部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布置并狠抓落实。

 (一)成立了以常兆朗局长为组长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年初制定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政务公开工作的目标和具体内容,全面推行政务公开监督制、责任追究制、服务承诺制等。

 (二)精心组织学习,切实提升各级工作人员政务公开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局领导高度重视,不仅在局办公会和全局工作人员会议上多次强调,而且利用司法行政内网及电子政务平台,开展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在全局形成了良好的政务公开的氛围,真正把“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落到了实处。

(三)政务公开内容符合法定、全面、及时的要求。对我局机构设置、管理权限、主要职责、投诉方式等均在局网站上进行了公开。制定的各类应当让社会公众了解的无密级文件,在网站上进行公开。

(四)政务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效果明显。根据需要公开内容的不同,采用了网站发布、宣传手册发放、文件印发、张榜公示、媒体刊载等多种形式,主动公开司法行政决策规划、业务管理、服务承诺、工作进展等有关信息。

    (五)政务公开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我局政务公开的具体职能部门设在局办公室,上、下半年先后两次对局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建立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部门的领导责任,并将政务公开考核结果作为当年度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政绩、实施奖惩的依据之一,对政务公开责任不落实、故意隐瞒重要信息、不能限期完成整改的,视情节追究处室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另外,我局设立政务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意见箱,及时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1年,我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350多条。其中,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信息211条,淮北普法网发布信息56条,制作信息简报83期。并在淮北普法网上确认了行政职权目录及流程图,公开了法制宣传、法律援助、公证律师服务指南等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相关事项以及我局日常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按照《律师法》、《公证法》等专门法律法规,对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办理程序等进行了网上公开。根据需要公开内容的不同,宣传手册发放、文件印发、张榜公示、媒体刊载等多种形式,主动公开司法行政决策规划、业务管理、服务承诺、工作进展等有关信息。开通《法在身边》大型直播栏目,在淮北广播电视报上开辟“创新社会管理,公证与您同行”专栏,连续6期宣传报道了公证案例,介绍了公证服务的相关内容。开设了12348”法律援助直拨咨询热线,大大方便了人民群众咨询法律事务。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1年度,我局未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四、政府信息公开咨询和投诉情况  

  2011年度,我局严格落实首问首接负责制,认真接受群众咨询,悉心答复群众问题;依托市“两台一报”和机关内部刊物等舆论阵地,完善“法治时空”、“法制园地”“法在身边”、“法治连线”等专栏在开展“12·4”、“江淮普法行”等普法宣传活动时走上街头,现场接受群众咨询;开展“送法进监狱”、“送法进警营”、“法律援助基础年”等活动,与群众互动,当面解答群众问题。目前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电话和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当面受理的群众咨询和投诉为零。  

   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2011年度,未发生针对本部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

   六、政府信息公开额收费以及免除收费情况

  2011年度未收取申请政府信息费用。

七、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我局政务公开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个别干警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认识有待加强;市局的网络平台的版面设计有待进一步科学化,工作动态等内容没有及时得到更新;政务公开的形式有待拓展;政务公开宣传力度有待加强等。今后我局将采取有效措施,针对存在的问题扎实进行整改。一是加强学习教育,不断提高广大司法行政干警对政务公开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是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工作的各种制度,使信息公开工作更加规范。 是加强政务平台的使用,及时更新网络平台的内容;积极组织网络维护员、信息员参加相关业务培训,加快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