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12-29 10:51 字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物资采购管理工作,规范物资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安徽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的通知》(财购{2017}959号)、《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商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通知》(财购{2017}131号)和《关于在我市试行网上商城采购的通知》财购{2017}1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机关、各直属单位所有物资的采购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资采购,是指局机关、各直属单位用财政性及自有资金,通过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物资采购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遵循竞争、择优、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物资采购的组织

第四条 局机关成立物资采购工作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和驻局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局办公室、纪检组等人员组成。各直属单位要相应成立物资采购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的物资采购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资采购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采购计划的审定,组织实施采购事项。

第三章 物资采购程序

第六条 物品使用部门应在使用前7天,向本单位物资管理部门(办公室),提出需要购置的物资采购计划,由单位物资管理部门初审后,5000元以上的物品报物资采购工作小组审定。

物资采购计划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性质、用途、数量、技术规格等内容。

第七条 物资采购计划经物资采购工作小组审定后,由财务部门根据所需要物品进行购置,购置时需二人以上同行。

第八条 物资采购工作小组依据预算批复,负责组织实施物资采购,物资使用部门参与购置部门采购项目的全过程。

第九条 办公室负责物资采购合同的签订,购置物品发票须经主管财务的科室负责人审核后,再由分管财务的领导签字确认后交财务部门办理付款事项。

第十条 物资由办公室及使用部门派员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办公室登记入库管理,财务部门登记入帐。

第四章 物资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物资采购的形式主要有: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协议供货采购、分散采购。其中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及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是物资采购的主要方式。

第十二条 货物、服务、建设工程、其他工程(主要指修缮、装修等)类项目单项或同类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实行集中采购;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至50万元以下的(不含协议供货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15万元以下的(不含协议供货项目),实行分散采购。政府招标、采购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六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七条 具体的物资采购方式以市采购办审定的为准。

第五章 物资采购监督

第十八条 物资采购必须严格执行采购工作程序,做到“集体领导、公平竞争、择优选购”。

第十九条 对物资采购过程中出现的幕后交易、暗箱操作、虚假招标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的具体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二十一条 驻局纪检监察组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采购的有关政策及局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负责监督物资采购工作。

第六章 物资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要认真做好物资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设置专职或兼职物资管理员,明确领导职责和岗位责任,建立健全物资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转让、调拨、出租、出借必须报局办公室审核,经局领导批准后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负责物资的统一核算工作,根据固定资产增加、报废、转移、调拨等资料,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使用会计科目,编制记账凭证,并及时登记明细帐,定期填报规定的有关报表。

第二十五条 物资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物资的领用和发放

(二)负责物资的登记、记帐,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三)负责物资的检查和管理,防止资产流失,保证物资安全、完整和效益

(四)负责办理物资的报废、转让、调拨等有关手续

(五)对物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配合财务部门的清产核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