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经费管理制度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1-17 10:50 字号:

1、加强和规范省级政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政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原则是专款专用的原则;讲究使用效益的原则。

3、政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是用于弥补办案经费、执行公用经费标准后的经费不足和购置基本装备设施等需要。

4、本部门收到省级政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后,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用于其他项目支出。

5、本部门对省级政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管理,并按一定比例用于办案业务费和装备费。

6、本部门对省级政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业务装备项目的,必须对本级财政部门上报业务装备项目实施计划,经本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此款项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对办案业务费实行国库授权支付。业务装备费形成的资产,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7、及时足额将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对于办案业务经费的资金的使用,我局严格按照《安徽省政法经费分类保障管理办法》确定的开支范围列支各项支出,决不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首先保障办案需要;对于经费的使用,同样坚持不截留、不挤占、不挪用的原则。同时,对于已购置的装备进行统一管理,及时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