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行政处罚
案例报送时间: 2025 年 9 月 16 日
供稿: 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储继龙
审稿: 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王青华
检索主题词: 以案释法
案例报送单位: 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地址: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孟山北路72号
邮编: 235000
电话: 0561—3069028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5年09月05日上午09时10分左右,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淮北市S101宋疃-古饶路段处开展执法检查。在对黄皖CC***3重型普通货车检查时,该车驾驶员不接受检查,并弃车逃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和群众围观,产生不良影响。执法人员联系淮北市烈山区公安交警部门协助疏导交通,联系驾驶员孟某某,经过近2小时的劝说,驾驶员孟某某回到现场接受检查,将车辆行驶到指定卸载场。
【调查与处理】
经检测:该车为怀远县某有限公司所属,为4轴车辆,车货总重为59.705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该车车货总限重为31吨,超限28.705吨,超限率92.60%。运载物为石头,可以解体,驾驶员孟某某表述是石头的供应方靳某要求他从宿州市符离集运到淮北市烈山区况楼村的,运费按每趟300元结算。该趟黄皖CC***3重型普通货车车辆装载完石头后,驾驶员孟某某发现装载超限了,当场向靳某提出把超限部分的石头卸载掉,靳某为了多装载货物,节约运输成本就没有同意卸载要求,并指使、强令驾驶员孟某某驾驶黄皖CC***3重型普通货车超限将货物送往目的地。经询问驾驶员孟某某、石头供应方靳某并结合检测数据等证实靳某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人员告知靳某其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鉴于驾驶员孟某某在执法检查中不配合执法系石头供应方靳某指使,造成了交通堵塞和群众围观,产生不良影响,根据《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故作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立案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意义】
在公路货运市场中,有部分货运经营者以竞相压低价格的方式承揽货源,然后以指使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来获取高额利润,形成了“低价-超限运输-运力过剩-再超限运输”恶性循环的局面,扰乱了货物运输行业秩序。超限超载运输危害极大,它不仅会以几何级数急剧缩短公路与桥梁的使用寿命,导致路面损坏、桥体开裂甚至坍塌,更如同一辆移动的“定时炸弹”,极易因制动失灵、爆胎或侧翻引发恶性交通事故,严重威胁驾驶员和公众的生命安全。该案的处罚有力地震慑了部分心存侥幸的货运经营者,超限运输不可取,希望广大道路运输经营者、驾驶员等应从自身做起,杜绝超限超载运输这种违法行为发生,共同营造良好的交通运输市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