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行政处罚
案例报送时间: 2025 年 8 月 20 日
供稿: 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储继龙
审稿: 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王青华
检索主题词: 以案释法
案例报送单位: 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地址: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孟山北路72号
邮编: 235000
电话: 0561—3069028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5年8月6日10时00分左右,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接淮北市交通运输运行监测调度中心转交工单(编号:25080*****05018):2025年8月5日9时35分左右网约车皖FD7**96的驾驶员在淮北市烈山区人民医院住院部路北公交站台违规线下揽客(每人收取5元,共载3人前往三矿)。
【调查与处理】
接工单后,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依法调阅该时间段相关视频资料并询问驾驶员程某某进行调查核实,驾驶员程某某承认反映人反映的情况属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程某某违反规定巡游揽客,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人员告知驾驶员程某某,其行为违反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并根据《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鉴于其违法行为情节一般、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故我单位作出责令其立即予以改正,并处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立案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处罚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意义】
网约车,即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简称,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其必须接受网约车平台的监管,在网约车平台上完成订单等相关操作。网约车驾驶员线下揽客不仅是违规营运,更是一种严重扰乱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侵犯了合规营运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等的权益。同时,乘客如果通过线下方式乘坐网约车,不仅不能享受网约车平台有关订单行程保险保障,且网约车在行驶过程中缺乏有效监管,乘客自身权益也难以得到保障。在此建议市民朋友通过正规的网约车平台来预约乘坐网约车,拒绝任何形式的线下交易。同时,提醒广大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事客运服务时,应当遵守国家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规定,为乘客提供优质服务,共同维护出租客运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