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交通事故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交通事故类
案例报送时间: 2025 年 8 月 28 日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 濉溪县人民法院 王同威
审稿:(实名,逐级) 王同威 魏言莉 张文峰
检索主题词: 以案释法
(备选检索主题词:如以案释法、普法、案例、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案例报送单位: 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 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邮编: 235000
电话: 3079612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皖F8834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商混罐车)至濉溪县孙疃镇沟西村送料,途经该村一路口时因电线阻拦无法通行,遂电话将此情况告诉马某某,马某某立即联系用料人牛某某,牛某某得知情况后让被害人王某某及牛某志前往现场帮忙。二人上车后站在进料口扶梯处手抬电线协助车辆通行,在此过程中,周某某疏于观察,未确保车辆是否可以通过,及王某某二人未下车的情况下启动车辆,致使电线被车辆斗拉拽后回弹,弹到王某某胸口,将王某某打落坠地。后王某某被送至医院救治,2024年9月3日在家中死亡。经濉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椎体骨折继发肺部感染终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王某某的死亡后果中交通事故为直接因素,建议参与度70%。
另查明,周某某系安徽拓格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员工,当天系根据公司安排运送混凝土。皖F88345号车辆投保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交强险。
【调查与处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王某某被电线弹到胸口位置,从车辆坠落,导致颅脑损伤合并椎体骨折继发肺部感染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从死亡主因看,王某某系坠落地面撞击所致,其受伤的空间位置相对于车辆而言是在车外而非车内,与正在行驶中被保险车辆形成相对第三者的关系,王某某应当作为交强险的赔付对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18万元。
后,保险公司上诉称被害人系车上人员死亡,交强险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王某某系为了涉案商混罐车顺利通行,临时站在进料口扶梯处手抬电线协助车辆通行,后被电线弹到胸口位置,从车辆坠落。首先,从空间位置看,车上人员通常是指事故发生瞬间,符合法律规定允许搭乘人员的保险机动车体内或车上人员,包括正在下车的人员。本案中,对于站在车顶进料口位置的被害人而言,其所处的位置并非车辆设计用于承载人员的常规安全区域,不处于车体内,也不是允许搭乘人员的地方,而是车辆整体的外部,不属于正常的乘车状态。其次,被害人对于事故车辆启动及行驶没有实际控制力,与其他普通车外“第三者”对于机动车危险的控制力并无实质差别,在案证据亦证实被害人是因未下车而事故车辆启动导致案发。故认为,原判决事实和法律适用正确,量刑适当,民事判决允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