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之光,照亮沟通的桥梁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故意伤害类
案例报送时间: 2025 年 8 月 28 日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 濉溪县人民法院 任梦溪
审稿:(实名,逐级) 任梦溪 魏言莉 张文峰
检索主题词: 以案释法
(备选检索主题词:如以案释法、普法、案例、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案例报送单位: 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 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邮编: 235000
电话: 3079612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近日,濉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2024年10月,被告人赵某因琐事与被害人郭某某在濉溪县某超市门前发生争执,赵某将郭某某打倒在地,并用拳头多次击打郭某某头面部,致郭某某头部受伤。经濉溪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调查与处理】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赵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赵某处以有期徒刑一年。
【法律分析】
本案中,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郭某某因琐事争执,最终酿成悲剧。这不仅是个人的悲剧,更是社会矛盾的缩影。赵某虽与郭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但鉴于其前科累累且本次为五年内的故意犯罪,不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在面对累犯和严重的犯罪行为时,法律必须保持其严肃性和权威性,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典型意义】
故意伤害虽触目惊心,却也蕴含着深刻的启示。生活中,学会理性沟通、尊重差异,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下一步,濉溪县法院将以此为契机,继续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审理每一起案件,既严格司法,让犯罪者受到应有惩罚,又修复社会关系,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高度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