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驾驶员途中甩客行驶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行政处罚
案例报送时间: 2025 年 4 月 17 日
供稿: 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储继龙
审稿: 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王青华
检索主题词: 以案释法
案例报送单位: 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地址: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孟山北路72号
邮编: 235000
电话: 0561—3069028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5年4月14日8时30分左右,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第八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接淮北市交通运输运行监测调度中心转交工单(编号:25041202****032):投诉人肖先生反映2025年4月12日14:30左右,乘坐通过同城旅行平台预定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皖FDT**02由淮北市濉溪县书香雅苑小区至徐州机场,投诉人表示其在平台已付费,驾驶员要求额外支付60元费用,拒绝后车辆行驶至相山区被驾驶员要求下车。
【调查与处理】
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第八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调阅该时间段相关视频资料并询问驾驶员麻某某进行核实,驾驶员麻某某承认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属实。网约车驾驶员麻某某途中甩客行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人员告知驾驶员麻某某,其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并根据《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鉴于其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决定作出责令其立即予以改正,并处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立案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典型意义】
作为新兴业态的代表,网约车行业依托互联网技术重构了传统客运服务模式,但其便捷性的背后也出现了平台责任弱化、司机行为失范等问题。本案中网约车驾驶员麻某某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要求额外支付费用,被拒绝后途中甩客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不仅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也未履行《民法典》中所规定合同责任。乘客与平台形成运输合同关系,驾驶员单方终止服务构成违约,乘客有权要求平台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责任。在此提醒广大网约车驾驶员在从事网约车客运服务时,应当遵守国家对网约车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规定,为乘客提供优质服务,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