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行政处罚
案例报送时间: 2025 年 3 月 18 日
供稿: 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储继龙
审稿: 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王青华
检索主题词: 以案释法
案例报送单位: 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地址: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孟山北路72号
邮编: 235000
电话: 0561—3069028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5年03月13日下午,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孙疃港水域开展行政执法检查,于16时00分左右登船检查皖永发6**(船舶识别号CN2011***1856)干货船,执法人员在该船操控室发现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关闭状态。
【调查与处理】
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提取了该船舶的相关证据资料,并对当事船长李某进行了调查询问,查明该船舶未按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当事人李某对违法事实确认无误。李某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人员告知李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并根据《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鉴于当事人李某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未造成险情、事故,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能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调查工作,故我单位依法作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谨慎驾驶,保障安全;对来船动态不明、声号不统一或者遇有紧迫情况时,应当减速、停车或者倒车,防止碰撞。船舶相遇,各方应当注意避让。按照船舶航行规则应当让路的船舶,必须主动避让被让路船舶;被让路船舶应当注意让路船舶的行动,并适时采取措施,协助避让。船舶避让时,各方避让意图经统一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避让行动。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 简称AIS系统),由岸基(基站)设施和船载设备共同组成,是一种新型的集网络技术、现代通讯技术、计算机技术、电子信息显示技术为一体的数字助航系统和设备。船舶航行过程中,船舶之间常常需要掌握彼此之间的动、静态消息,避免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发生碰撞事故,AIS能够在不需要船舶驾驶员介入的情况下,周期性的在水上通过VHF频道自动广播船舶的运动信息,向其他过往船只发送本船的运动信息与轨迹,以提示其他过往船只提前规划航道,避免发生碰撞。船舶自动识别系统一旦处于非正常工作状态,将会对船舶之间的沟通协调、船舶间避让以及船岸之间信息交换造成障碍,盲目穿越于船舶间,容易引发碰撞等紧急状况,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事故。因此,各船舶和广大船员朋友,要按要求保持AIS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加强值班,保持安全航速,积极履行保障船舶安全航行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