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某某公司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行政处罚
案例报送时间: 2025 年 2 月 18 日
供稿: 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储继龙
审稿: 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王青华
检索主题词: 以案释法
案例报送单位: 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地址: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孟山北路72号
邮编: 235000
电话: 0561—3069028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5年01月27日,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通过安徽省联网治超综合管理系统发现车号为皖LG**69的车辆于2025年01月06日17时55分55秒经G311段园(南)卡点路段时,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涉嫌超限运输。
【调查与处理】
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车取得了超限运输许可,许可证号:B32000020250105****0,许可通行时间为:2025年01月06日至2025年01月31日。许可通行路线为:大彭工业园—G310—徐州西收费站—G3京台高速—G30连霍高速—锦屏枢纽—G15沈海高速—城南枢纽—G25长深高速—宋庄收费站—G228—大港路—(涉及市政道路或者农村公路通行前需到市政道路或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办理通行手续)—连云
港港口货场。许可通行的路线中没有G311段园(南)卡点路段并经公安协查核实,确定该车为宿州某某公司所属。通过非现场执法电子证据单等证据材料证实,宿州某某公司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人员告知该公司负责人,其公司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并根据《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我单位对其作出给予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立案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经批准进行大件运输的车辆,行驶公路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
处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
【典型意义】
超限运输许可是国家考虑到一些重点工程建设及生产、科研需要,确需通过公路运载车货总重或外廓尺寸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不可解体大型物品,为此而设置的。超限运输许可中的通行路线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综合考量桥隧高度、道路宽度、承重量、坡度障碍、转弯半径及其他可能障碍物等所作出的。此案中超限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路线行驶,极易导致未经许可路线的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或者导致交通拥堵,更严重的可能造成恶性道路安全事故。在此提醒广大货运车辆驾驶人、承运人,在取得合法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同时,一定要严格按照许可证上的内容规范装载和行驶,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