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
案例报送时间: 2024年12月30日
供稿: 淮北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况娟娟
审稿:(实名,逐级) 聂珍珍
检索主题词:以案释法
案例报送单位: 淮北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地址: 淮北市博物馆路3号图书馆5楼
邮编:235000
电话: 0561-3026210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5日,淮北市文化旅游体育局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正处营业状态中的某书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书店证照齐全,但销售的出版物《科学探索.未解之谜》疑似侵权盗版出版物。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涉嫌违规情况进行拍照取证。该现场负责人全程配合现场执法检查,并签字确认执法文书。
【调查与处理】
2024年12月6日,立案做进一步调查。
2024年12月16日,当事人签收《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4年12月17日,当事人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的事实。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取证照片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海豚出版社出版的《科学探索.未解之谜》出版物1册、海豚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鉴定报告》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调查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出版物的进货凭证和经营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认定,视为无违法所得。本案违法经营额,参照《新闻出版署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的批复》:“(四)计算未售出(库存)出版物的经营额,销售者未提供进货凭证的,按未售出出版物总码洋的60%至70%(或当地批发折扣)计算其经营数额”之批复意见,本案中,未售出的《科学探索.未解之谜》总码洋的60%经计算为7.20元,故违法经营额为7.20元。
2024年12月27日,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经营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等,参照《安徽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年版)相关情形,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警告、没收《科学探索.未解之谜》共计1册侵权出版物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当事人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不足5 万元,参照《安徽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年版)相关情形标准执行。
【典型意义】
一是保护知识产权,打击盗版出版物是对知识产权的坚决保护。通过查处此类案件,司法机关彰显了保护著作权、维护市场秩序的决心,有助于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是维护青少年身心健康,盗版出版物往往存在内容错误、印刷质量低劣等问题,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构成威胁。打击盗版,特别是针对教材教辅、少儿图书等领域的盗版,是保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举措。
三是警示与教育作用,此类案件的查处不仅是对违法者的惩罚,更是对整个社会的警示。它提醒人们尊重版权,合法使用出版物,同时也有助于提升公众的版权意识,形成尊重知识、保护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