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出租汽车驾驶员未在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场依次排队候客,场外揽客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行政处罚
案例报送时间: 2025 年 1 月 20 日
供稿: 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储继龙
审稿: 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王青华
检索主题词: 以案释法
案例报送单位: 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地址: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孟山北路72号
邮编: 235000
电话: 0561—3069028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14日上午9时30分,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淮北市火车站站前路开展行政执法巡查时发现,出租汽车皖FT2**9的驾驶员将车辆停在站外非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场喊客,执法人员立即上前制止该行为并开展行政执法调查。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核实,该车为淮北市某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车辆,驾驶员为刘某某。通过执法记录仪全过程拍摄的视频等证据材料证实,刘某某出租汽车驾驶员未在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场依次排队候客,场外揽客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人员告知刘某某,其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六)项的规定并根据《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情节一般。故我单位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并给予1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立案依据:《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进入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等设有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场的区域营运的,应当在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场依次排队候客,不得场外揽客。
处罚依据:《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六)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未在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场依次排队候客,场外揽客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意义】
“永城永城!”“刘桥还差一个就走了,走不走?”……相信不少到过淮北火车站的人,都会被出站后“热情”喊客、拉客的车主所“感动”。淮北站作为淮北市重要对外窗口,是乘客下火车后对淮北市的“第一印象”,站前秩序怎么样,直接影响城市对外的形象。“喊客拉客”是火车站、汽车站等客流集散地长期存在的顽症痼疾,淮北市交通运输部门一直以来坚持多措并举进行治理,一方面,增加公交等运力的有效供给,解决乘客出行问题。尤其是在节假日等客流高峰期增加公交车,适当延长运营时长。另一方面,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力度。联合公安等部门,各司其职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出租车营运秩序。同时,曝光查获的违法典型案例,确保查处一例、震慑一片。在此提醒广大出租汽车驾驶员,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规定,为乘客提供优质服务,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