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案(轻微免罚典型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行政处罚
案例报送时间: 2024 年 8 月 13 日
供稿: 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储继龙
审稿: 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王青华
检索主题词: 以案释法
案例报送单位: 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地址: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孟山北路72号
邮编: 235000
电话: 0561—3069028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4年06月16日20时00分,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第七大队执法人员在淮北市煤焦化基地北路例行检查时,发现车牌号为皖F89**2的货运车辆涉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执法人员立即对该车进行检查,全过程执法记录。经查:该车为4轴重型自卸货车,车辆所有人为周某某,车上装载货物为石料并且裸露在外,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了取证。因其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6月17日我单位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
经进一步调查,确定该车所有人为周某某,车辆登记性质为货运,驾驶员王某受车辆所有人雇用。执法人员对驾驶员依法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执法人员根据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询问笔录、驾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等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认为行政相对人周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目前执行的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和淮北市制定的轻微免罚事项共计85项,本案由于属于《安徽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3年版)第二类轻微免罚事项,执法人员又对此案是是否适用轻微免罚做了进一步调查。执法人员通过“安徽省部省共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车辆所有人周某某的违法行为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即行政相对人初次违法,执法人员要求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车主周某某安排驾驶员将篷布完全覆盖运载的石料。由于运载货物为石料,且未发现石料脱落、扬撒到路面,没有产生任何的危害后果。本执法机关根据调查取得的证据、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结合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综合评判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于2024年6月17日我单位向当事人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告知承诺书》,并告知了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法律救济途径。
【法律分析】
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或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货运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是较为常见的一种违法行为。淮北市地处华东地区腹地,位于苏鲁豫皖四省交界处,是国家重点建设的14个亿吨级煤炭基地之一,每年有大量的煤炭、建材、水泥、石料等商品通过公路货运进出。在执法中经常遇到一些货车在运输货物时,没有采取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措施,在行驶过程中因惯性作用容易导致货物脱落、扬撒,极易对周围环境卫生、大气质量、安全行车带来隐患。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办案过程中,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违法行为符合轻微免罚标准一律不予行政处罚,并采取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法治宣传、告知承诺等方式,避免当事人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同时,在此呼吁广大货运经营者在运输货物过程中务必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共同营造“畅安舒美”的公路通行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