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驾驶员未在显著位置放置服务质量监督卡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行政处罚
案例报送时间: 2023 年 11 月 13 日
供稿: 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储继龙
审稿: 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王青华
检索主题词: 以案释法
案例报送单位: 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地址: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孟山北路72号
邮编: 235000
电话: 0561—3069028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21日上午10时36分,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第八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淮北市长途汽车站附近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皖FDT**19出租汽车驾驶员王某未在显著位置放置服务质量监督卡。其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涉嫌出租汽车驾驶员未在显著位置放置服务质量监督卡。
【调查与处理】
经过调查核实,驾驶员王某为万泰汽车出租公司的驾驶员,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第八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相关行政执法文书,在现场检查过程中,驾驶员王某一直在现场。出租汽车驾驶员王某未在显著位置放置服务质量监督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人员告知驾驶员王某,其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
【法律分析】
立案依据:《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并在显著位置放置服务质量监督卡。
处罚依据:《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未持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上岗或者未在显著位置放置服务质量监督卡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意义】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显著位置放置服务质量监督卡是为了让乘客可以更好地监督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行为,可以更好地提升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更好地提升市民出行的满意度,让城市交通变得更文明。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规定,为乘客提供优质服务,切勿以身试法。出租汽车企业应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法律法规、安全教育培训,提升服务质量,展现出租汽车行业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