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某汽车有限公司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行政处罚
案例报送时间: 2024 年 12 月 11 日
供稿: 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储继龙
审稿: 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王青华
检索主题词: 以案释法
案例报送单位: 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地址: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孟山北路72号
邮编: 235000
电话: 0561—3069028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5日16时13分,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淮北市烈山区花山东路开展行政执法巡查时,发现皖A***46旅游客车停在路边正在下客,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车实际驾驶员与包车客运标志牌登记的车辆驾驶员不一致,涉嫌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
【调查与处理】
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车为安徽某汽车有限公司客运包车,2024年5月5日上午从安徽省合肥市出发运送学生前往淮北职业技术学院,但实际驾驶员与包车客运标志牌登记的车辆驾驶员不一致。安徽某汽车有限公司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人员告知该公司负责人,其公司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结合其是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认定情节为一般,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1000元罚款。
【法律分析】
立案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客运包车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的设区的市,单个运次不超过15日。
处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六)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典型意义】
看到这个案例,我们就会不由地发出疑问:为什么会出现实际驾驶员与包车客运标志牌登记的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情况呢?这又有什么危害呢?之所以出现上述情况,是因为实际驾驶员不是该公司的驾驶员,也就是说包车客运标志牌只能载明其公司所属的驾驶员。这就可能导致虽然该实际驾驶员取得了相关从业资格证,但是未经包车客运等专业培训,一旦出现突发情况,乘客合法权益难以保障的现象发生。在此提醒广大客运经营者,承接包车客运业务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将包车客运标志牌放置在车内显眼的位置,方便接受旅客监督。不能无视包车客运标志牌的限定经营范围和运行方式任意从事包车客运经营,扰乱客运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