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中未经乘客同意搭乘其他乘客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行政处罚
案例报送时间: 2024 年 11 月 18 日
供稿: 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储继龙
审稿: 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王青华
检索主题词: 以案释法
案例报送单位: 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地址: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孟山北路72号
邮编: 235000
电话: 0561—3069028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29日,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第八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接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电话投诉转交工单,皖FDT**67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涉嫌营运中未经乘客同意搭乘其他乘客。(乘客反映2024年10月28日18时35分左右,乘坐车号为皖FDT**67的出租汽车自烈山路城北菜市街至惠苑路某理发店,途中出租汽车驾驶员未经本人同意搭乘其他乘客。)
【调查与处理】
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第八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调阅该时间段相关视频资料进行核实,并制作询问笔录等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驾驶员陈某某承认反映人投诉的情况属实,并已经退还乘客的乘车费用。出租汽车驾驶员陈某某营运中未经乘客同意搭乘其他乘客,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人员告知驾驶员陈某某,其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并根据《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鉴于其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决定作出责令其立即予以改正,并处1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立案依据:《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乘其他乘客。
处罚依据:《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故意绕行或者营运中未经乘客同意搭乘其他乘客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意义】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乘其他乘客。现实中,个别出租汽车驾驶员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选择拼客甚至是多次拼客,不去征询车上乘客的意愿,这是一种不礼貌的行为,更是一种违法行为。事实上,出租汽车拼客的行为,在一定意义上有利于资源共享,特别是节假日、早高峰等出行需求大增的时间段,你有出行需求,他能获取更多的收益。但是,出租汽车拼客的前提,是获取车上乘客的同意,体现的是对乘客的尊重,更是规范经营,遵纪守法的要求。在此提醒广大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时,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规定,为乘客提供优质服务,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