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引纠纷 倾心调解化干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婚约财产引纠纷 倾心调解化干戈
案例报送时间: 2024 年 11 月 26 日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 烈山区法院 姚琪
审稿:(实名,逐级) 姚琪 韩秀华 张艳辉
检索主题词: 以案释法 普法 案例
(备选检索主题词:如以案释法、普法、案例、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案例报送单位: 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 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邮编: 235000
电话: 3079612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赵某(男)与周某(女)于2024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自确立恋爱关系以来,周某及其家人共收受赵某相关彩礼款69000元及价值15000元的烟酒等相关物品。双方未举行结婚仪式,亦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赵某与周某结婚难以实现,双方于2024年8月终止婚约关系,赵某遂起诉主张周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共计84000元。
【调查与处理】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从导火线、争议点、平衡点等处着手分析案件,坚持客观事实,通过背对背谈话询问,核实事件缘由,多次组织二人进行调解。在诉前调解时,法庭对赵某提交的大量转账记录进行了逐一的审查,对二人恋爱及同居期间赵某在周某生日、纪念日等特殊纪念意义的礼物、礼金等进行了排除。周某对赵某给付的财物数额虽无异议,但双方对彩礼的认定范围、以及是否应该返还、以及返还的主体等方面存在争议。
【法律分析】
为缓解周某抵触情绪,承办法官用通俗的语言和相关案例向周某及家人讲解了《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彩礼的认定范围、返还原则等问题。再结合本案的实际分析,虽赵某与周某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均认可已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数月,二人同居期间也有部分日常开销,故案涉定彩礼在扣除部分开销后应予适当返还。关于周某的父母是否系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因涉案彩礼款系周某一人收取,应由周某承担返还责任,但周某父母自愿承担连带责任,最终,经承办法官耐心引导、释法明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周某返还齐某某彩礼50000元,如违约则另付违约金10000元,周某父母承担连带责任,赵某不再主张其他费用。
【典型意义】
彩礼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是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蕴含着两个家庭对“宜其室家”的美好愿望。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彩礼逐渐演变成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超出负担能力给付的高额彩礼却背离了爱情的初衷和婚姻的本质,使婚姻演变成物质交换,不仅对彩礼给付方造成经济压力,影响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也不利于弘扬社会文明新风尚。根据中国传统习俗,缔结婚约的过程中,一般是由男女双方父母在亲朋、媒人等见证下共同协商、共同参与完成彩礼的给付。因此,在将确定是否将婚约一方及父母共同列为当事人时,亦应当考虑习惯做法。涉彩礼返还纠纷中,不论是已办理结婚登记还是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在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时,共同生活时间均是重要的考量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