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某有限公司未签发装载证明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行政处罚
案例报送时间: 2024 年 10 月 17 日
供稿: 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储继龙
审稿: 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王青华
检索主题词: 以案释法
案例报送单位: 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地址: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孟山北路72号
邮编: 235000
电话: 0561—3069028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3年08月24日15时20分,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公安交警部门通报:2023年08月16日,公安交警查处车牌号为皖F39**3重型半挂牵引车超限行驶,其车货总限重为49吨,超限8.4吨,超限率17.14%,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经询问驾驶员,该车装载的货物货运源头单位为安徽某有限公司,出发时该公司未签发装载证明。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联合公安交警部门前往该公司开展调查。
【调查与处理】
执法人员通过调取当日出场车辆视频监控记录以及对公司法人肖某某询问,安徽某有限公司未签发装载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并根据《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决定责令改正并给予罚款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立案依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七条第(五)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装载的经营者(以下简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按照货运车辆核定载质量和装载要求装载,如实计重、开票,签发装载证明。
处罚依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货运源头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第八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未签发装载证明,或者提供虚假装载证明,或者为未提供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按照每辆次处一千元的罚款。
【典型意义】
货运源头单位是指煤炭、钢材、水泥、砂石、商品车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明确规定,货运源头单位应当按照货运车辆核定载质量和装载要求装载,如实计重、开票,签发装载证明。在此提醒广大货运源头单位要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对相关从业人员的安全警示教育和监管力度,严格把控货运车辆装载关、出场关,确保货运车辆合法合规装载、出场,坚决杜绝超限超载等各类违法行为的发生,共同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交通运输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