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某客运服务有限公司客运包车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行政处罚
案例报送时间: 2024 年 9 月 18 日
供稿: 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储继龙
审稿: 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王青华
检索主题词: 以案释法
案例报送单位: 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地址: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孟山北路72号
邮编: 235000
电话: 0561—3069028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26日,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安徽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通报,淮北市某客运服务有限公司所属客运包车(黄皖F5**35大型旅游客车)于2024年6月10日至6月30日在山东省、江苏省、天津市、河北省等地开展经营活动,持续时间超过15日,涉嫌客运包车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该公司开展调查。
【调查与处理】
执法人员通过比对相关车辆的运行轨迹以及对驾驶员郑某某询问,淮北市某客运服务有限公司客运包车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并根据《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情节一般。故我单位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并给予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立案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客运包车除执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的设区的市,单个运次不超过15日。
处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六)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典型意义】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规定了客运包车线路至少一端应在车籍所在地,目的是强化车籍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客运企业和客运车辆的监管,保障合法经营者的正当利益,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客运企业应当履行管理驾驶员的主体责任,驾驶员也应定期接受教育培训。倘若客运包车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脱离有效监管,会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乘客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依规经营,严格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和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等运行,保持客运包车线路至少一端在车籍所在地,共同维护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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