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查处某店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作品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版权案件
案例报送时间: 2024 年 7 月 25 日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 淮北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审稿:(实名,逐级) 聂珍珍
检索主题词: 以案释法
(备选检索主题词:如以案释法、普法、案例、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案例报送单位: 淮北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地址: 淮北市博物馆路3号图书馆5楼
邮编: 235000
电话: 0561-3026210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6日,淮北市文化旅游体育局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淮北市杜集区正处营业状态中的某文具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店内悬挂《营业执照》,货架摆售疑似侵权出版物《新华字典》2册。执法人员经审批同意后依法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对上述涉嫌违规情况进行拍照取证。该现场负责人全程配合现场执法检查,并签字确认执法文书。
【调查与处理】
2024年3月6日,立案做进一步调查。
2024年3月7日,本机关送达《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并将样书商请鉴定。
2024年4月8日,当事人签收《调查询问通知书》,4月9日,该文具店负责人到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负责人表述其从事出版物发行时间仅一两个月;因2册《新华字典》系他人上门推销,无出版物进货清单,不记得购买金额,涉案出版物未售出。本机关通过与正版《新华字典》比对等方式,参考商务印书馆《认定书》,认定
2册《新华字典》为侵权出版物。本机关依据原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非法出版物案中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的批复》(新出法规〔2004〕1177号)关于非法发行(销售)阶段数额计算方法,认定违法经营额为叁拾伍元(¥35元),无违法所得。
2024年5月16日,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经营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等,参照《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六部分涉及著作权侵权的违法行为之序号(1)”,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没收2册侵权出版物《新华字典》。
【法律分析】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 (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之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一、维护创作者权益
著作权法是保护创作者权益的重要法律。行政机关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进行依法打击,有利于维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从自己的智力成果中获得应有的报酬和认可。通过保护著作权,可以激发创作者的创作热情,促进文化多样性和创新性。
二、保障市场公平竞争
著作权是文化产业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著作权就是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在文化产业市场中,如果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得不到有效打击,就会导致盗版、侵权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泛滥,破坏市场秩序,损害合法经营者的利益。行政机关依法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进行打击,有利于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促进文化产业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提升公众版权意识
保护著作权不仅需要行政机关的执法,也需要公众的广泛参与和版权意识的提高。通过行政机关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打击,可以向公众传递版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公众的版权意识。公众的版权意识提高后,将更加自觉地尊重和保护著作权,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著作权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