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某与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生效判决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民事检察
案例报送时间: 2024 年 6 月 26 日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 相山区人民检察院刘絮
审稿:(实名,逐级) 相山区人民检察院陈慧丽
检索主题词:以案释法、虚假诉讼案例、民间借贷纠纷
案例报送单位: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 淮北市相山区泉山路55号
邮编: 235000
电话: 0561-3190925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10日,郑某某向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相山区法院)提供与吴某某签订的两份《借款合同》、郑某某转入吴某某银行账户10万元的交易流水及微信转账2.3万元的交易信息,起诉吴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23000元及利息11336元。2019年4月4日,相山区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令吴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03808.14元及利息。
【调查与处理】
调查核实 为查证郑某某与吴某某是否存在10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郑某某有无向吴某某交付10万元,检察机关围绕两人签订《借款合同》原由、转账支付情况开展以下工作:一是调取公安机关、法院对郑某某、吴某某及证人的询问、讯问记录及相关书证,察微析疑,确定案件突破方向;二是询问郑某某、吴某某及关键证人,调查郑某某与吴某某之间借款发生、交付、还款的过程。经调查查明:2016年7月22日,郑某某与吴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当日郑某某将1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给吴某某后,吴某某分9次将10万元全部取出,郑某某将10万元现金存入其账户。
监督意见 相山区检察院于2023年3月30日向相山区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监督结果 2023年6月25日,相山区检察院检察长列席相山区法院审判委员会发表检察意见,当事人隐瞒事实、虚假陈述、制造借款假象,该民事诉讼为虚假诉讼,建议依法再审,相山区法院于当日裁定再审。
2023年11月18日,相山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列席相山区法院审判委员会发表检察意见,该案中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借款合意、10万元借款未实际交付,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建议依法改判,相山区法院于当日撤销原判决,并判令吴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郑某某借款本金2.3万元及利息。
【法律分析】
1.虚假诉讼的法律概念
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或执行,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2.依职权监督的法律规定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三)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的……”相山区检察院在受理审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可能存在虚假诉讼行为,遂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3.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八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本案中,郑某某隐瞒10万元钱再次转回其账户的事实,并在庭审中作出虚假陈述,制造其向吴某某借款10万元并进行交付的假象,使原判决认定郑某某与吴某某存在10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并认定郑某某完成了交付的事实错误,从而作出错误裁判。本案系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遂相山区检察院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向相山区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典型意义】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具体制度安排,是检法“两院”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重要制度实现形式。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参与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有利于凝聚检法共识、统一司法标准和尺度,不断提升法律适用水平和公正裁判能力;有利于强化检法“两院”协同协作,共同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根本目标和价值追求,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