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行政处罚
案例报送时间: 2024 年 7 月 16 日
供稿: 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储继龙
审稿: 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王青华
检索主题词: 以案释法
案例报送单位: 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地址: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孟山北路72号
邮编: 235000
电话: 0561—3069028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8日,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第二执法大队接支队传达的安徽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关于2024年2月期间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监测情况的通报》,通报内容:安徽某公司所属皖FV**86车辆于2024年2月20日存在无运单有轨迹行为。
【调查与处理】
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第二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接通报后立即前往安徽某公司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现场核实到该车2024年2月20日行驶轨迹在陕西省商洛市危险货物库房和当地工地之间,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无危险货物运单。经调查核实,安徽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并根据《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3年版)》,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情节一般。故我单位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并给予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立案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处罚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典型意义】
危险货物运单是传递危险货物危险性等各项重要信息的载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有利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也有利于行政机关监督、管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为了逃避监管、降低成本费用等,不制作或不按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从而未能及时、有效的监管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货物及从业人员,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同时,也不利于相关部门采取有针对性的救援措施防止事故造成的损失进一步扩大。目前,我市已全面实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管理,该项管理工作有利于推动解决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存在的“挂而不管”、非法运输等问题,大大提高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监管的科学性和精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