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吨的货运车辆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行政处罚
案例报送时间: 2024 年 6 月 13 日
供稿: 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储继龙
审稿: 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王青华
检索主题词: 以案释法
案例报送单位: 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地址: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孟山北路72号
邮编: 235000
电话: 0561—3069028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19日,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接濉溪县治超办《关于黄皖F6**09车辆的违法行为抄告函》,函告内容为:2023年8月22日15时30分左右,濉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路面巡查中发现,淮北某有限公司的车号为黄皖F6**09车辆涉嫌超限在公路上行驶。经精检,该车核定装载49吨,实际装载车货总重76.4吨,超出核载吨位27.4吨,超限率为55.9%,运载物为煤矸石,其车辆驾驶员为周某(从业资格证号:340621********1215)。濉溪县交通运输局针对该违法超限运输行为依法立案(皖淮濉交罚〔2023〕1000368号),处以三万元的行政处罚,目前案涉公司已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调查与处理】
收函后,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立即通过安徽省部省共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查询获知:周某资格证类别为货运驾驶员,发证机关淮北市交通运输局。经调查核实,货运车辆驾驶人周某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吨的货运车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我单位对其作出吊销《从业资格证》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有询问笔录、资格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抄告函等其他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法律分析】
立案依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货运经营者不得从事超限超载运输,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处罚依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对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对货运车辆驾驶人处二千元罚款,对其交通违法行为记六分,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典型意义】
淮北市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淮北市交通运输局、淮北市公安局共同下发的《淮北市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一超四罚”实施办法(试行)》文件明确提出“一超四罚”工作要求。“一超四罚”是指对超限超载行为的1.运输车辆2.驾驶人3.货运企业4.承运人(源头企业)实行“一超四罚”制度。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落实“一超四罚”工作要求是打击类似违法行为的一剂良药,道路运输经营者、驾驶员等也应从自身做起,杜绝超限超载运输这种违法行为发生,共同营造安全、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