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典型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以案释法
案例报送时间:2024年4月29日
供稿:相山区检察院徐彭娟
审稿:
检索主题词:以案释法、帮信罪、未成年
案例报送单位:淮北市检察院
地址:人民中路205号
邮编:235000
电话:3115079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至2022年8月期间,毛某某在明知王某某等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实施犯罪,仍将其名下银行卡出借给王某某等人用于接收上游资金,通过取现的方式帮助他人转移资金。后其又介绍张某、董某、任某某、赵某、逯某某等人的5张银行卡出借给王某某等人,涉案银行卡进账金额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出账金额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犯罪嫌疑人毛某某获利人民币14700余元。经查证,涉案银行卡均涉及电信网络诈骗案件。
【调查与处理】
本案由安徽省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毛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11月20日向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相山区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毛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出借自己银行卡、收购他人银行卡帮助他人转账,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嫌疑人毛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嫌疑人毛某某作案时系未成年人,且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相山区院于2023年12月28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毛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法律分析】
1.出借银行卡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形式有买卖银行卡、电话卡,帮助犯罪分子转账、刷脸登录、取现套现等行为。
2.未成年人参与帮信应如何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发布的《关于深入推进“断卡”行动有关问题的 会议纪要》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打击与治理、惩治与预防、教育相结合,重点打击专门从事非法收购、贩卖电话卡、信用卡(以下简称“两卡”)活动的犯罪团伙以及与之内外勾结的电信、银行等行业从业人员。对于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等,要以教育、挽救、惩戒、警示为主,善于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和刑事打击手段。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到案后主动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3.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能否构成立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由立功表现。毛某某曾电话联系王某某至公安机关,其所提供线索未查实,王某某接受询问后自行离开,后公安机关在办案中核实其他证据后,才对王某某进行立案侦查,不符合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条件,故犯罪嫌疑人毛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立功。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心智不够成熟,社会阅历不丰富,极易为了一些蝇头小利受到他人蛊惑参与犯罪。该案犯罪嫌疑人在他人指使下提供银行卡给他人使用,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其行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相山区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毛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可以充分发挥诉前分流作用,也有利于及时教育、挽救涉嫌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以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