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某汽贸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行政处罚
案例报送时间: 2024 年 4 月 15 日
供稿: 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储继龙
审稿: 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王青华
检索主题词: 以案释法
案例报送单位: 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地址: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孟山北路72号
邮编: 235000
电话: 0561—3069028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4年04月09日03时53分58秒,车牌号为黄皖CF3**7的6轴货车行驶在淮北市S235四铺(西)卡点处时经动态称重仪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重为54.63吨。其车货总限重为49吨,超限5.63吨,超限率11.48%。动态称重仪自动报警提示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到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卸载场卸载超限部分货物。
【调查与处理】
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经公安交警部门协查核实,确定该车为怀远县**汽贸有限公司所属,并于2024年04月11日对该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告知其到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处理大队接受处理。经对驾驶员询问、动态称重仪检测数据等核实怀远县**汽贸有限公司在公路上超限行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告知怀远县**汽贸有限公司,其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2500元罚款。
【法律分析】
立案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意义】
部分道路运输经营者、驾驶员等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抱着侥幸心理超限超载运输。超限超载运输这种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一方面,超限超载运输严重破坏公路设施,增加公路养护成本,缩短公路使用寿命,对公路、桥梁等结构物构成极大的安全隐患。另一方面,货运车辆一旦超限超载,安全性能就会降低,容易出现制动失灵、轮胎爆胎等问题,引发恶性事故几率将明显增大。随着近些年非现场治超及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违规行为执法工作力度的加大,超限超载运输这种违法行为虽明显下降,但仍有发生,给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和市场经营秩序带来重大安全隐患。道路运输经营者、驾驶员等应从自身做起,杜绝超限超载运输这种违法行为发生,共同营造良好的交通运输市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