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理赔后是否有权向非机动车一方追偿?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追偿权纠纷案
案例报送时间: 2023 年 12 月 11 日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 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二庭
审稿:(实名,逐级)
检索主题词: 以案释法 普法 追偿权纠纷案
(备选检索主题词:如以案释法、普法、案例、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案例报送单位: 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 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邮编: 235000
电话: 3079612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2日,赵某某驾驶小型汽车行驶在安徽省淮北市G237田庄路段,与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二大队作出道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涉机动车在淮北某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商业保险(含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公司对涉案机动车定损,定损金额2万余元,在向维修公司支付2万余元后,起诉王某追偿,要求其支付理赔款。
【调查与处理】
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是为促使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等尽到高度谨慎的驾驶注意义务,使机动车这种危险的高速运输工具得到有效控制,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避免给相对弱势的非机动车、行人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从行驶稳定性、控制能力、车辆重量及可能带来的危险程度,小轿车均高于电动车,虽然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相撞时机动车一方也会受到损害,但仅是两物体相撞时作用力与反作用力,从物体重量、速度、冲击力及危险程度考虑,侵权一方只能是机动车方。加之,非机动车驾驶人王某并非故意所为,故在法律未明确规定非机动车对机动车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情况下,王某不应承担机动车损失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无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只规定了机动车对非机动车的赔偿责任,未规定非机动车对机动车有赔偿责任,涉案机动车无权要求非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财产损失赔偿责任,故保险公司主张王某承担财产损失赔偿责任于法无据。遂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基于“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机动车的速度、硬度、重量及危险性远高于非机动车,负有更强避险义务和操控义务,在法律未明确规定机动车方享有赔偿请求权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理赔后无权向非机动车一方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