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运输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淮北市**驾校有限公司大学城分公司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行政处罚
案例报送时间: 2023 年 12 月 15 日
供稿: 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储继龙
审稿: 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王青华
检索主题词: 以案释法
案例报送单位: 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地址: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孟山北路72号
邮编: 235000
电话: 0561—3069028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0日上午8时00分,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辖区内开展驾培行业专项整治。在烈山区烈山镇烈山村原水泥厂(安徽省淮北卫生学校新校区南门路南)**驾校发现有学员正在进行驾驶员培训科目二的练习。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依法对该场地进行检查。该场地大门有“**驾校”招牌,院内有侧方位、倒车入库、S路等科目二练车场地,有一名学员正在使用一辆皖F1916学大众牌小型轿车在练科目二倒车入库,该场地负责人王某某不能提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备案证明,且执法人员已于2022年7月26日向负责人王某某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立即予以改正。执法人员叫停正在练车的学员,并要求负责人王某某配合接受调查处理。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进行全程录像并拍照取证。
【调查与处理】
经过调查核实,负责人王某某承认淮北市**驾校有限公司大学城分公司已经办理营业执照,每位学员收取2200元学费。对于2022年7月26日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负责人王某某称已经把相关材料交给总校,还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淮北市**驾校有限公司大学城分公司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人员告知负责人王某某,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且拒不改正给予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业务。
【典型意义】
通过备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才能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进行更有效的监管,才能更好地保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的经营秩序、教学质量和活动安全。培训机构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服务。
广大人民群众应当选择已在交通运输部门备案,同时具备相应资质的正规驾校学习机动车驾驶。在培训过程中,如遇到培训机构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未在备案的教练场地开展基础和场地驾驶培训等交通运输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进行举报。